定海區人民政府
| 索 引 號: | 11330902732027006E/2024-75642 | ||
| 文 號: | 舟定司〔2024〕12號 | 主題分類: | 司法 |
| 文件登記號: | LDHD11-2024-0003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體裁分類: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區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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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舟山市定海區人民調解補貼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 發布日期:2024-07-26 信息來源:區司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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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法所,各鎮(街道)調委會、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 現將《舟山市定海區人民調解補貼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舟山市定海區司法局 2024年7月22日 舟山市定海區人民調解補貼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為堅持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貫徹實施中央六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司發〔2018〕2號),為進一步完善我區人民調解獎勵補貼機制,激發廣大人民調解員工作積極性,更好地發揮人民調解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打造“平安定?!?、“法治定海”中的重要作用,根據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財行〔2007〕179號)、《舟山市市本級人民調解補助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舟司發〔2022〕21號)文件精神,結合實際,特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人民調解補貼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指省司法廳、市司法局下撥和區財政安排的專項經費,對全區人民調解員調處成功的矛盾糾紛,根據難易程度、調解工作量、社會影響大小、調解辦案效率效果、協議履行情況以及調解規范化程度,給予適當補貼的一種激勵機制。 第二條??人民調解補貼經費使用按照“誰調解補貼誰”、“以案定補”和“一案一補”的原則實施。 “誰調解補貼誰”是指,人民調解補貼經費發放給調解案件的人民調解員,未參與案件調解、案卷制作和案件錄入的不得領取。 “以案定補”是指,經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處,當事人就矛盾糾紛達成口頭協議或者簽署人民調解協議,按要求規范制作人民調解案卷并錄入業務平臺,經評審后逐案確定補貼等級和標準。 “一案一補”是指,一個人民調解案件只能給予一次補貼,不重復計;多名調解員共同調解一件案件,按一件案件的補貼標準計算。 第三條 ?定海區人民調解補貼經費使用情況由“補貼經費”評審領導小組組織實施。由區司法局局長任組長,分管調解工作的副局長任副組長,區司法局辦公室、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負責人為成員,由局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 ?本暫行辦法的補貼范圍為:全區在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的各類人民調解委員會(含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成功的矛盾糾紛。 發放補貼經費的糾紛以錄入浙江省人民調解業務平臺的調解糾紛為依據。 第五條??本暫行辦法的補貼對象為:全區在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的各類人民調解委員會(含人民調解工作室)的人民調解員(在職國家公務員、事業編制的除外)。 第二章 ?矛盾糾紛等級 第六條 ?矛盾糾紛按糾紛的參與人數、調解的難易程度、案件的復雜難度、對社會的影響等情況,分為口頭糾紛、簡易(單)糾紛、一般糾紛、疑難復雜糾紛、重特大糾紛等五個等級。 (一)口頭糾紛。指經口頭調解即可化解,調解成功并錄入人民調解業務平臺的糾紛。 (二)簡易(單)糾紛。指事實清楚,訴求清晰,爭議不大,矛盾焦點明確,糾紛易解決,有必要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并錄入人民調解業務平臺的糾紛。 (三)一般糾紛。指事實清楚,訴求清晰,爭議不大,矛盾焦點有爭議,須協商處理的婚姻家庭、鄰里、治安民事、道路交通、醫療等在人民調解員的主持下簽訂調解議書并錄入人民調解業務平臺的糾紛。一般是指賠補償標的在1萬元以上至50萬元以下或者涉及三人以下受傷害的糾紛。 (四)疑難復雜糾紛。指涉及當事人眾多、權利義務關系復雜、久調不結、調解周期長的糾紛,可能導致矛盾激化、群體性事件、越級上訪或民事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的糾紛,以及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或人員傷亡并錄入人民調解業務平臺的糾紛。一般是指賠補償標的在50萬元以上糾紛;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的疑難糾紛;以及其他案情復雜疑難的糾紛。 (五)重特大糾紛。指涉及人員死亡或造成當事人1-4級傷殘的矛盾糾紛;多次或多人赴省或赴京上訪影響較大的矛盾糾紛;在本區具有重大社會影響且涉及10人以上的群體性矛盾糾紛;區級以上黨委政府交辦且疑難復雜的矛盾糾紛;其他重特大糾紛。 第七條??涉案標的在100萬元以下或借款人在5人以下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涉案標的在100萬元以下的買賣合同糾紛、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簡易群體性追索勞動報酬糾紛;銀行卡糾紛等標的額較大但案情簡單的糾紛,不計入上述疑難復雜及以上類糾紛。 第三章 ?補貼標準和條件 第八條 ?矛盾糾紛調處主要事實清楚,調解程序規范,調解內容合法,符合人民調解案件規范要求的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如下: (一)口頭糾紛:符合口頭糾紛標準,調解成功,錄入業務平臺,每件補貼30元。 (二)簡易(單)糾紛:符合簡易(單)糾紛標準,調解成功,有必要的調解協議書,每件補貼50元。 (三)一般糾紛:符合一般糾紛標準,調解成功,材料齊全,調解卷宗制作規范,每件補貼100元。 (四)疑難復雜糾紛:符合疑難復雜糾紛標準,調解成功,材料齊全,調解卷宗制作規范,每件補貼300元。 (五)重特大糾紛:符合重特大糾紛標準,調解成功,材料齊全,調解卷宗制作規范,每件補貼1200元。區級以上黨委政府指派或協調的案件,調處成功并簽訂協議或完成司法確認,材料齊全,卷宗制作符合規范,并取得良好社會效果,經由“補貼經費”評審領導小組討論通過,每件補貼5000元。 第九條??推行司法確認制度,對調解成功,材料齊全,調解卷宗制作規范且完成司法確認的案件,補貼經費上浮20%。 第十條??簡易(單)糾紛、一般糾紛、疑難復雜糾紛、重特大糾紛調處成功,但調解卷宗制作不規范,補貼經費下浮20%;調解卷宗制作不規范,且缺少省司法廳規定的必須包含材料,降低一個標準發放補貼。 第十一條??系列糾紛案件形成書面協議的,補貼按照每5件折算為1件(超出部分不足5件的按1件)計算,一個系列糾紛案件折算后最多不超過20件。 第十二條??區司法局組織調解專家跨區域、跨組織指導,參與信訪、疑難復雜及以上糾紛聯合調處的人民調解員每人每天補貼150元,總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200元。 第十三條??積極鼓勵人民調解員撰寫人民調解案例,案例被省級(含)以上案例庫錄用的,每件獎勵1500元。對參加區司法局人民調解案例分析點評會的案件,按照評選出優秀、典型案例,分別給予每件1000元、600元的獎勵,年度獎勵資金總額不超2萬元。區司法局人民調解案例分析點評會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四章??否決事項 第十四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補貼,對已給獎勵予以追回: (一)由在職行政及事業編制人員調解的糾紛案件; (二)當事人自行和解在調委會備案的糾紛案件; (三)確認為違紀違法調解的或被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無效被撤銷的; (四)聯合調解重復計算的糾紛案件; (五)弄虛作假或重復報送的案件; (六)經審核認定不應補貼的其他糾紛案件; (七)未按要求錄入浙江省人民調解業務平臺的糾紛案件。 第十五條??凡弄虛作假,虛報偽造調解成功案件,除對已給予的補貼經費進行追回外,每發現一件即取消其當年所有參加人民調解考核獎勵和評優評先的資格;因調解工作不到位被當事人投訴,調查后情況屬實的,扣除其該起案件補貼;補貼領取后,所調成功的糾紛一年內重新發生的,下個統計周期扣除該起案件補貼。 第五章 ?補貼發放程序 第十六條 ?各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如實上報調解案件,填報數據要準確,不得弄虛作假,并在每月底之前將當月調處的案件錄入人民調解業務平臺。 第十七條 ?各司法所負責對轄區內人民調解委員會呈報的矛盾糾紛調處情況進行匯總、初審,主要審查調解案卷是否規范,初步確定糾紛等次。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呈報的材料由區司法局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進行初審。 第十八條 ?區司法局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負責對各司法所和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呈報的“補貼經費”案件進行核查,對錄入省司法廳調解業務平臺的各類矛盾糾紛進行抽查復評和整理匯總,完成終審。 第十九條??案件審查評定后,各司法所和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匯總本轄區每位人民調解員調處案件和補貼金額,經司法所、調委會負責人審核、區司法局審定后統一發放補助經費。 第二十條 ?區交調委補貼經費按月發放,其他調解委員會補貼經費按季度發放。補貼經費無特殊情況都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放到人民調解員個人銀行賬戶中。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暫行辦法所稱“以上”均含本數,“以下”均不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本暫行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定海區人民調解工作“以獎代補”實施辦法》(舟定司〔2019〕46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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