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 索 引 號: | 11330902732027006E/2024-75680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司法 | |
| 文件登記號: | 有 效 性: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體裁分類: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區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26 |
| 政策原文: | 查看政策原文 | ||
| 關于《舟山市定海區人民調解補貼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政策解讀 | ||
| 發布日期:2024-07-29 信息來源:區司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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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2日,舟山市定海區司法局印發了《舟山市定海區人民調解補貼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堅持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貫徹實施中央六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司發〔2018〕2 號),為進一步完善我區人民調解獎勵補貼機制,激發廣大人民調解員工作積極性,更好地發揮人民調解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打造“平安定海”、“法治定海”中的重要作用,根據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財行〔2007〕179號)、《舟山市市本級人民調解補助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舟司發〔2022〕21 號)文件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二、主要內容 本《辦法》主要分為總則、矛盾糾紛等級、補貼標準和條件、否決事項、補貼發放程序、附則六個部分。 (一)第一部分,明確人民調解補貼經費使用管理的總體要求。 本《辦法》規定,對全區人民調解員調處成功的矛盾糾紛,根據難易程度、調解工作量、社會影響大小、調解辦案效率效果、協議履行情況以及調解規范化程度給予適當補貼。人民調解補貼經費使用由“補貼經費”評審領導小組按照“誰調解補貼誰”、“以案定補”和“一案一補”的原則實施。同時明確了補貼范圍和補貼對象。 (二)第二部分,明確人民調解案件矛盾糾紛等級。 矛盾糾紛按糾紛的參與人數、調解的難易程度、案件的復雜難度、對社會的影響等情況,分為口頭糾紛、簡易(單)糾紛、一般糾紛、疑難復雜糾紛、重特大糾紛等五個等級。 (三)第三部分,明確人民調解案件的補貼標準和條件。 按照矛盾糾紛等級和難易程度、糾紛調處效果、案卷制作質量、平臺錄入情況等,給予獎補。并規定了補貼上浮、下浮、折算事由等。 (四)第四部分,明確人民調解補貼經費發放否決事項。 明確七個補貼追回事由,和對弄虛作假、調解不當、重復報送的處理方式。 (五)第五部分,明確人民調解補貼經費發放程序。 首先,進行案件審查,各司法所對矛盾糾紛調處情況進行匯總、初審,區司法局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進行核查、復評、終審。其次,進行補貼統計,司法所、區級調委會統計本轄區、本組織案件數量和補貼金額,經司法所、調委會負責人審核、區司法局審定后統一發放補助經費。最后,明確了補貼發放的時間和方式。 (六)第六部分,附則。 明確了《辦法》的實施日期,原《定海區人民調解工作“以獎代補”實施辦法》(舟定司〔2019〕46 號)同時廢止。 三、新舊政策差異 對糾紛等級重新進行定級,區分口頭糾紛案件和簡易書面案件,根據賠補償標的額重新界定一般糾紛和疑難復雜糾紛;調整案件補貼標準,提高簡易糾紛、重特大糾紛案件補貼,對當事人為同一方的系列糾紛案件進行折算;實行激勵機制,對于案件制作不規范的補貼進行下浮,對于司法確認的補貼進行上浮;對于區司法局組織調解專家跨區域、跨組織聯合調處疑難復雜及以上糾紛且無法形成案卷的按日補貼;對以案釋法優秀案例予以獎勵。 四、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舟山市定海區司法局 解 讀 人:莊燕 聯系電話:0580-2601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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