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 索 引 號: | 11330902002637961R/2021-70678 | ||
| 文 號: | 城辦〔2021〕70號 | 主題分類: | 其他 |
| 文件登記號: | LDHD99A-2021-0001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體裁分類: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城東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1-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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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城東街道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發布日期:2023-09-21 信息來源:城東街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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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 為不斷深化殯葬改革,進一步加強本街道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和管理,規范遺體骨灰安葬拆遷墳墓安置、墳墓出售及困難群體用墓費用減免,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浙江省《殯葬管理條例》、《浙江省公墓管理辦法》以及省市區相關政策文件,結合街道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農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正在運營的村級公益性公墓。農村公益性公墓以街道為主統 一建設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參與建設公益性公墓(骨灰紀念堂),或經營與此有關的業務。 第二條:公益性公墓建設要符合《舟山市殯葬設施專項規劃(2018-2035)》要求、村鎮建設總體規劃以及新農村建設的土地利用要求。 第三條:建設公益性公墓要突出從緊、從嚴的原則。各村負責的公益性公墓,把以前開發建設的墓地基建和存量墓穴用完為止,不得進行公益性墓地擴建。根據舟山市殯葬設施專項規劃要求,街道已設立三處公益性中心公墓(小矸西陵公墓,大洋岙鴻毛灣公墓,小洋岙拆遷安置公墓),二處骨灰紀念[城東街道骨灰紀念堂(原勝利、洞橋、長崗山和福山莊骨灰紀念堂)、小矸凈福山莊骨灰紀念堂]。根據市、區相關規定,定海區民政局不再審批《舟山市殯葬設施專項規劃(2018-2035)》以外的公益性墓地。 第四條:骨灰處理包括保留骨灰和不保留骨灰兩種方式。街道根據需要,保留骨灰處理方式主要是入葬現有公益性公墓,到2026年起不再建造公益性公墓,到2031年起所有骨灰均存放在骨灰紀念堂或節地生態安葬;不保留骨灰的處理方式以提倡海葬、樹葬、草坪葬等方式。目前骨灰處理方式按自愿原則。 第五條:公益性公墓墓穴建設標準按骨灰墓單穴占地0.7平方米,雙穴1.0平方米(如有新標準按新標準執行),墓穴的規格、式樣、價格要做到基本統一,公墓材料供應商進入街道預選庫中,嚴格按規范建設,嚴禁建造豪華墓穴。墓地建設要突出“生態”基礎設施建設,注重對周邊環境進行有限利用和保護,防止出現新的“青山白化”現象,墓地建成時,綠化覆蓋率不得低于標準規定。 第六條:街道對已建成的骨灰紀念堂進行集中整合,規范管理。村級公益性公墓要明確專人負責,聘用專門管理人員服務喪戶,負責墓地日常管理和維護(原則上每處1—2人)。 第七條: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墓穴購買對象:具有城東街道本村戶籍,須憑死亡證明、火化證明或病危通知書辦理墓地購置手續;不得購買壽域。為滿足老一代原城東街道小矸村、小洋岙社區、大洋岙村、勝利村、洞橋村、長崗山村戶籍人落葉歸根意愿,對出生在城東因工作需要在外地生活的且在城東有個人住宅(除商品房外),有土地權證或國家建設作出一定貢獻的人士,本人或家屬提出申請,經村兩委會議研究討論同意,向街道備案后方可購買。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對原批準建造的老墳,因交通不便,墳主親屬要求遷入公益性公墓的簽訂承諾書自愿平毀老墳,由所在村出具意見,由民政辦審核同意方可購買公益性公墓。 第九條:對五保戶、低保戶、低邊戶等特殊困難群體,墳墓安置作如下規定:五保戶安置墳墓由街道出資,由所在村負責安葬相關事宜;對低保戶低邊戶,經所在村核實情況屬實按各村自行確定減免政策,以上對象入葬墳墓區域由村確定,不得自行選擇墓區。 第十條:因市區重點工程建設需要,拆遷安置公墓,只安置需拆遷的老墳。單穴墳墓在拆遷過程中,墳主要求安置雙穴,其中一穴墳墓自行購買,費用按建造成本價計算。無主墳墓一律按節地生態安葬。 第十一條:進入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的必須火化后下葬骨灰盒。嚴禁將骨灰裝棺土葬或者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在指定公墓、骨灰存放處以外的地方私自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組織平毀、遷移;遷移、平毀墳墓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十二條:公墓墓區土地所有權依法歸集體所有,喪主不得自行轉讓或買賣墓穴。 第十三條:建立公益性公墓購買臺賬制度。村民購買墓穴需要:1、死亡證明、火化證明、病危通知書;2、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3、集體經濟股份制證復印件,經審核后符合條件方可出售。其余特殊情況,必須經村兩委會議研究決定,堅決杜絕公益性公墓對外銷售。 第十四條:嚴格執行使用財務票據的規定:墓穴出賣收據,必須有一聯交予喪戶,使用浙江省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往來款票,或舟山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 第十五條:應當文明出殯,在街道建成區主干道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妨礙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影響環境衛生,禁止在廣場、公園、公路、街道、學校等公共場所搭設靈棚、擺設花圈、做道場擺路祭等殯儀活動。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城東街道辦事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城東街道辦事處 2021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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