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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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監督檢查信息(2026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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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6-01-19 信息來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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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浙江舟山定海第二、三、四季度食用農產品專項抽檢計劃抽檢中,當事人張偉立在舟山市定海區昌東菜場招標攤位經營的羅氏蝦中恩諾沙星的實測值為200,標準指標為≤100,檢驗結果判定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本局認為,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面積20平方米,為小食雜店。當事人經營上述恩諾沙星超標羅氏蝦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七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違法行為。本案中,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主動配合調查,按時接受詢問,及時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據《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七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三千元。 在2025年浙江舟山定海第二、三、四季度食用農產品專項抽檢計劃抽檢中,當事人舟山市定海佰園生鮮超市經營的鐵棍山藥中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的實測值為1.07,標準指標為≤0.3,檢驗結果判定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上述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山藥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屬于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購進上述批次山藥時查驗了供貨方的營業執照、農產品的合格證明,進貨渠道合法,能提供進貨清單進行溯源,充分證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證明其不知道采購的山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來源的事實,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本案已符合可以免予處罰的條件。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不予行政處罰、進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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