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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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監督檢查信息(2026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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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6-03-25 信息來源: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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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6年浙江舟山水果及其制品食品安全專項抽檢中,當事人樂星超市(浙江)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的芒果中吡唑醚菌酯的實測值為0.11,標準指標為≤0.05,檢驗結果判定為不合格,銷售的龍眼中二氧化硫殘留量的實測值為0.138,標準指標為≤0.05,檢驗結果判定為不合格,檢驗機構均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吡唑醚菌酯超標的芒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七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經營二氧化硫殘留量超標龍眼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七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屬于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違法行為。本案中,當事人嚴格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決定免予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予以教育。 在2026年浙江舟山元旦、春節你點我檢專項抽檢中,當事人樂星超市(浙江)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的毛山藥中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的實測值為0.610,標準指標為≤0.3,檢驗結果判定為不合格,銷售的荷蘭豆中吡唑醚菌酯的實測值為0.11,標準指標為≤0.02,檢驗結果判定為不合格,檢驗機構均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超標毛山藥及吡唑醚菌酯超標荷蘭豆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七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違法行為。本案中,當事人嚴格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決定免予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予以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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