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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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監督檢查信息(2026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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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6-02-13 信息來源: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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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總局抽檢計劃抽檢中,當事人舟山市定海區呂允紅水產經營部在舟山市定海區東海西路51號(舟山市定海區南珍菜場內)經營的泥鰍中恩諾沙星的實測值為289,標準指標為≤100,檢驗結果判定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本局認為,當事人銷售獸藥殘留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要求的食用農產品,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銷售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無法提供涉案食用農產品的進貨記錄,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屬于未按照規定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能積極配合本局調查,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對于當事人銷售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做出如下行政處罰:1、罰款3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20元。對于當事人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保存相關憑證的違法行為,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做出如下行政處罰:1、給予警告。綜上,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給予警告;2、罰款3000元;3、沒收違法所得20元。 在2025年總局抽檢計劃抽檢中,當事人舟山市定海小馬食品店經營的山奈中二氧化硫殘留量的實測值為0.190,標準指標為不得使用,經營的良姜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的實測值為0.0497,標準指標為不得使用,檢驗結果均判定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食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屬于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在采購上述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食品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關于當事人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當事人非主觀故意且初次違法且為首次違法。涉案食品數量較少,貨值金額較小,依據《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減輕處罰。關于當事人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局責令處罰如下:一、沒收違法所得280元,二、處罰款5000元。關于當事人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綜上,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合并處罰如下: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二、沒收違法所得280元;三、處罰款5000元,罰沒款合計5280元。 在2025年總局抽檢計劃抽檢中,當事人舟山市定海區付姐商貿行經營的良姜中二氧化硫殘留量的實測值為0.294,標準指標為不得使用,經營的山奈中二氧化硫殘留量的實測值為0.0975,標準指標為不得使用,檢驗結果均判定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本局認為,當事人在涉案農產品采購過程中未查驗供應商經營資質的行為,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屬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當事人銷售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合格的良姜和山奈,其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屬于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能積極配合本局調查,在規定時間內接受詢問,詳實提供違法情況,符合《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情形,決定對當事人行為減輕處罰。對于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警告。當事人銷售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合格的良姜和山奈的行為,根據《食用農山奈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當事人處罰款10000元。綜上,對當事人責令改正,并處罰如下:一、警告;二、罰款10000元。 ?? 在2025年總局抽檢計劃抽檢中,當事人舟山鑫余貿易有限公司經營的白芷中二氧化硫殘留量的實測值為0.216,標準指標為不得使用,經營的山奈中二氧化硫殘留量的實測值為0.784,標準指標為不得使用,檢驗結果均判定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本局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食用農產品在市場流通領域應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來定性處罰。當事人經營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合格的白芷和山奈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屬于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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