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 索引號 | 11330902732027006E/2025-1010455243 | ||
| 組配分類 | 行政復議 | 發布機構 | 區司法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5-15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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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舟定政復〔20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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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5-12-30 17:04 | 信息來源:政治處(辦公室) | 訪問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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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海南某公司。 被申請人:舟山市定海區某局。 第三人:胡某某。 2025年3月15日,申請人海南某公司不服被申請人舟山市定海區某局工傷認定一案,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2025年3月20日,本機關依法受理,并于當日向申請人寄送《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告知其在行政復議中的相關權利義務。同日,本機關向被申請人寄送《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及復議申請材料副本。2025年3月31日,被申請人向本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案涉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2025年4月22日,本機關組織召開聽證會,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張某某、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張某、楊某某到場參加聽證會。2025年4月23日,本機關通知胡某某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2025年4月24日,本機關聽取第三人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舟定工決〔202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以下統稱“涉案認定工傷決定”),責令重作并依法不予認定工傷。 申請人稱:一、基礎法律關系不成立,缺乏工傷認定前提要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需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本案中,申請人系勞務承包,上級單位系北京某公司,工人工資由北京某公司轉賬發放。第三人胡某某向被申請人提交的《浙江省建設領域簡易勞動合同》中申請人的公章系打印件而非原件,第三人胡某某的簽名是原件。該合同的簽訂系先由申請人按北京某公司要求加蓋了一份有申請人公章的合同模板交給北京某公司,再由北京某公司打印該合同模板與工人簽訂,案涉合同保存在北京某公司。綜上,第三人并非申請人的員工,雙方從未簽訂書面或口頭勞動合同,亦未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申請人認為,無論勞動關系的確認還是用工主體責任的承擔均需要勞動仲裁,被申請人在第三人提供證明明顯不足的情況下認定工傷沒有依據。二、事故性質不符合法定工傷構成要件。第三人胡某某的崗位為鋼筋工帶班的普通工人和技術工人,其工作職責明確限定在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維護,并受吳某英管理。而冷庫作業屬于另一部門的專項職責,需經主管審批方可進入。第三人胡某某未獲授權進入冷庫操作泵管架子,屬于擅自離崗至非工作區域,與其本職工作無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工傷認定需滿足“在工作場所內”的條件,本案中事故地點明顯超出其崗位范圍。三、被申請人未充分核查關鍵證據,認定結論顯失公正。被申請人在調查過程中僅依據胡某某單方陳述及醫療記錄作出認定,未向申請人核實有關材料,導致事實認定片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應全面審查證據,被申請人未履行該義務,程序存在瑕疵。綜上,胡某某所受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工傷認定條件。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提出本案行政復議申請,懇請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依法作出的涉案認定工傷決定主體適格。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本案中,被申請人作為定海區域工傷認定的主管機關,對發生于該區域內的工傷認定具有法定職責,主體適格。二、被申請人依法作出的涉案認定工傷決定符合法定程序。2024年3月4日,申請人與第三人胡某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在申請人的舟山市定海區某項目部工作。2024年11月29日,第三人胡某某因在工作中受傷向被申請人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被申請人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充分審查后于2024年12月5日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并于2024年12月6日就《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舉證通知書》向申請人進行送達,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回應。2024年12月25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寄送了《陳述申辯告知書》以保障申請人申辯的權益,其于2024年12月30日簽收,后經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詢問對工傷事實是否有異議,申請人在舟山項目的負責人明確表示對第三人胡某某工傷認定無異議。2024年12月31日,被申請人依法作出涉案認定工傷決定,并于2025年1月21日向申請人郵寄案涉決定書,申請人于2025年1月27日簽收。綜上,被申請人認為對第三人胡某某作出工傷認定符合法定程序。三、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定。申請人員工胡某某于2024年9月24日上午11時20分左右在某項目工地冷庫3層澆灌混凝土時,因泵管架子倒下被砸中左腳,受傷后立即前往舟山市某醫院就醫,診斷左外踝骨折、左距骨骨折、左小腿挫傷、左踝距腓前韌帶斷裂、左踝三角韌帶斷裂。被申請人受理工傷申請后審查了第三人胡某某提交的材料,電話詢問了現場負責人,該負責人認可工傷認定申請并認可工傷事實,胡某某的受傷時間、地點、受傷原因、傷情情況有本人陳述、證人證言以及其受傷后治療情況,相關證據足以認定第三人系申請人員工,其2024 年9月24日于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受傷系工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之“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據此,申請人收到舉證通知后如果不認可胡某某是工傷,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向被申請人舉證予以證明,申請人未及時舉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申請人依據工傷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結合醫院診斷報告認定胡某某的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予以工傷認定,符合法律規定。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規定,請依法予以維持。 第三人稱:2024年3月4日,申請人與第三人簽訂《浙江省建設領域簡易勞動合同》,約定第三人在舟山市定海區某項目部鋼筋崗位(工種)工作,但實際上需要聽從帶班組長吳某明的指令進行工作。申請人系勞務公司,黎某平是案涉冷庫項目的現場總負責人,其上級公司系北京某公司,工資由北京某公司銀行轉賬支付。2024年9月24日上午11點多,第三人在案涉冷庫三層澆地面打混凝土時架子倒下,被泵管砸到左腳受傷,現場有多名工友看到,后向被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請復議機關查明事實,依法維持涉案認定工傷決定。 經審理查明:2024年3月4日,申請人與第三人胡某某簽訂《浙江省建設領域簡易勞動合同》,約定第三人在舟山市定海區某項目部鋼筋崗位(工種)工作。2024年9月24日上午11時20分許,第三人在案涉冷庫三層澆灌混凝土時,不慎被倒下的泵管架子砸傷左足,后至舟山市某醫院就診,并于當日入院治療,至2024年10月10日出院。醫院診斷為左外踝骨折、左距骨骨折、左小腿挫傷、左踝距腓前韌帶斷裂、左踝三角韌帶斷裂、左踝關節滑膜增生。2024年11月29日,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浙江省建設領域簡易勞動合同》、證人證言、門診病歷及銀行收入交易明細等申請材料。2024年12月5日,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并依法送達申請人及第三人。2024年12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舉證通知書》,告知若認為不是工傷的舉證責任、期限及逾期不舉證的法律后果,并通過中國郵政向申請人寄送,該郵件軌跡載明申請人于2024年12月8日簽收。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向被申請人提交其認為第三人非工傷的舉證材料。2024年12月25日,被申請人作出《陳述、申辯告知書》,告知擬認定工傷并告知陳述、申辯權及期限,并通過中國郵政向申請人寄送,該郵件軌跡載明申請人于2024年12月30日簽收。2024年12月31日,被申請人電話詢問申請人的案涉項目負責人對案涉工傷事實是否有異議,其明確表示對第三人胡某某工傷認定無異議。同日,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認定工傷決定,并于2025年1月2日送達申請人。2025年1月21日,被申請人通過中國郵政向申請人郵寄案涉認定工傷決定書,該郵件軌跡載明申請人于2025年1月27日簽收。申請人不服,提出本案行政復議申請。 另查明,2024年2月15日,北京某公司作為甲方與申請人作為乙方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甲方將某項目二次結構及裝修工程勞務分包給乙方。銀行交易明細載明,第三人的工資由北京某公司銀行轉賬支付。 以上事實有《浙江省建設領域簡易勞動合同》《工傷認定申請表》、證人證言、門診病歷及出院小結、舟定工理[2024]*號《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及送達回證、《舉證通知書》及送達回證、《陳述、申辯告知書》舟定工決〔202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及送達回證、相關郵件軌跡、《勞務分包合同》、銀行交易明細等材料予以佐證。 本機關認為,一、關于涉案認定工傷決定主體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被申請人作為定海區域工傷認定的主管機關,對發生于該區域內的工傷認定具有法定職責。本案,被申請人主體適格。二、關于涉案認定工傷決定實體問題。我國工傷認定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同時不違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排除性條款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本案中,各方對第三人胡某某受傷這一事實均無異議。現針對爭議焦點逐一分析如下:首先,法律法規排除認定工傷的情形是職工存在主觀故意的行為,就本案而言,無證據證明第三人存在法定排除情形。其次,關于勞動關系問題。1.北京某公司將案涉項目的勞務分包給申請人,申請人與第三人簽有《浙江省建設領域簡易勞動合同》。申請人對該合同的真實性無異議,僅認為合同中的公章系打印件而非原件,但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合同非申請人與第三人簽訂,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2.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綜上,工資代付制度不改變實際用工關系,據此,北京某公司向第三人支付工資并不能認定第三人與北京某公司具有勞動關系。故,申請人因此否認其與第三人的勞動關系,與事實不符,對申請人主張基礎法律關系不成立,不予支持。3.(2009)行他字第12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故,申請人主張本案需經勞動仲裁前置程序,與前述規定相悖,不予支持。第三,關于“三工”要素認定問題。工傷認定“三工”要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認定工傷的充分條件。本案中,第三人在案涉項目處的正常上班期間受傷,符合工作時間這一工傷認定要素,本案的核心問題系第三人是否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傷,評析如下:申請人稱第三人的工作職責限定在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維護,而冷庫作業屬于另一部門的專項職責,第三人未經批準擅自離崗至非工作區域,與其本職工作無關。但其未能向本機關提交工作規章、規程及崗位職責分工明細,亦不能證明第三人的行為不是因為工作原因,申請人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事發時案涉冷庫尚在施工建設中,申請人以“未經批準”為由否定第三人工作的關聯性,無事實依據。第三人的冷庫作業(即澆灌混凝土)雖非其鋼筋工種直接職責,但結合項目工人需聽取現場負責人指揮的客觀實際情況及第三人冷庫作業的利益歸屬于申請人,應當認為第三人的案涉冷庫作業系從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符合“工作原因”本質特征,亦符合工作場所這一工傷認定要素。據此,第三人因此受到的事故傷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目的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四項規定,依法應認定為工傷。申請人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既未提供反證,又在陳述申辯時明確表示無異議,其事后否認構成對自身陳述的否定,不影響工傷認定的合法性。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第三人所受的事故傷害認定工傷,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應予支持。三、關于涉案認定工傷決定程序問題。被申請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告知舉證、調查取證,直至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涉案認定工傷決定,期間就擬認定工傷向申請人進行告知,保障申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程序并無明顯不當。故,申請人所提的被申請人未向其核實有關材料,與事實不符,不予支持。《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涉案認定工傷決定,直至2025年1月21日才郵寄申請人,不符前述規定,但對申請人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本機關予以指正。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舟定工決〔202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復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復議機關: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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