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 索引號 | 11330902732027006E/2025-1010455258 | ||
| 組配分類 | 行政復議 | 發布機構 | 區司法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9-1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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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舟定政復〔2025〕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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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5-12-30 17:17 | 信息來源:政治處(辦公室) | 訪問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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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賀某某。 被申請人:舟山市定海區某局。 2025年7月14日,申請人賀某某不服被申請人舟山市定海區某局行政處罰(沒收非法財物)一案,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2025年7月21日,本機關依法受理,并于當日向申請人寄送《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告知其在行政復議中的相關權利義務。同日,本機關向被申請人寄送《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及復議申請材料副本。2025年8月1日,被申請人向本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案涉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2025年8月15日,本機關組織召開聽證會,申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應某某、被申請人負責人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包某某、倪某某到場參加聽證會。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舟定某執決字(三無)〔2025〕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統稱“涉案處罰決定”)。 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處罰決定程序違法。2025年2月11日,被申請人在未通知申請人、未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將申請人停放在私人果園農場里的案涉船舶強行拖走,程序明顯違法,導致其作出的涉案處罰決定無效。二、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處罰決定事實認定不清。2025年2月10日,經二手買來的案涉船舶從海上過來,因該船無證,申請人遂于當晚將船吊到岸上并放在案涉果園農場里,船上的幾條小魚系申請人在菜場購買(聽證會上申請人陳述系上任船東所送),并非被申請人陳述的漁獲物,船上的冰箱及起網器也是上任船東留下的。故案涉船舶未在海上作業,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處罰決定事實認定不清。三、被申請人無在陸上執法的職權。被申請人作為海洋執法部門,理應在海上執法而不是在陸上執法,案涉船舶停放在果園里,被申請人明顯無執法權。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序,事實認定不清。請復議機關查明事實,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處罰主體適格。被申請人系海洋行政綜合執法部門,負責行使包括漁業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被申請人依據《國務院對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的批復》作出沒收涉漁“三無”船舶的行政處罰,主體適格。二、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處罰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法律適用正確。1.事實認定清楚。2025年2月10日至11日,被申請人聯合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某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某街道”)、舟山定海某處等單位,在某海域開展“三無”船舶專項聯合執法。2025年2月11日上午,執法人員在案涉果園農場(舟山市定海區某街道某公司)查獲一艘白色船舶,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該船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船為玻璃鋼質船舶,船頭無船名號,船尾無船籍港,船頭右舷裝有起網機,有駕駛臺,前甲板上有塑料冰箱一個,冰箱內裝有漁獲物。經進一步調查查明:2025年2月10日下午,該船在某灣一帶海域航行、作業后,于當日約17時30分靠泊至某灣碼頭,該船動力裝置為兩臺汽油機掛機,總功率為400匹,船上裝有起網機和繩索、浮具。經聯合認定,該船為涉漁“三無”船舶。上述事實有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視頻記錄、詢問筆錄、訴求書、船舶勘驗單等證據證實。2.法律適用正確。案涉船舶為涉漁“三無”船舶,且在2025年2月10日下水航行并作業。《國務院對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的批復》第三條規定,漁政漁監和港監部門應加強對海上生產、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關、公安邊防部門應結合海上緝私工作,取締“三無”船舶,對海上航行、停泊的“三無”船舶,一經查獲,一律沒收,并可對船主處船價2倍以下的罰款。被申請人據此作出沒收該涉漁“三無”船舶的行政處罰,法律適用正確。三、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處罰程序合法。2025年2月10日,執法人員通過監控系統發現涉案船舶下水航行作業回港,涉嫌涉漁“三無”船舶的違法線索。2025年2月11日上午,被申請人在案涉果園農場查獲該船舶,現場人員應某(系申請人兒子)自稱對該船擁有所有權。同日,被申請人予以立案,將應某列為當事人。2025年3月3日,被申請人根據調查情況調整當事人為申請人賀某某。2025年3月,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訴求書兩份,其中一份落款時間為2025年2月21日的訴求書由某街道移交。2025年4月9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詢問調查,并送達《舉證通知書》,要求其在通知期限內提供《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捕撈許可證》,申請人逾期未提供。2025年4月11日,案件調查終結。同日,被申請人進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一致同意(包括法制機構意見)對案涉船舶依法予以沒收。2025年4月27日,經審批延長辦案期限30日。2025年4月28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類)事先告知書》,告知其擬處罰事項以及陳述、申辯、聽證申請的權利,申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亦未提出聽證申請。2025年5月19日,被申請人經審批作出涉案處罰決定,并于次日直接送達申請人。綜上,被申請人發現違法線索并查獲案涉船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立案、調查直至作出涉案處罰,符合《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程序合法。四、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理由與事實不符或不成立。其一,案涉船舶有下水作業,監控視頻、申請人及應某筆錄,以及查獲時的船舶狀況可以證明。其二,案涉船舶在查獲時無船名船號、無其他標識,經被申請人舉證告知,申請人亦未能提供船舶證書或其他證明船舶屬性的相關材料,案涉船舶屬于“三無”船舶。其三,案涉船舶的首部右舷安裝有起網裝置,船上有繩索及浮具,配有塑料冰箱,在查獲時冰箱內有8條魚等,該船舶涉漁,并且由定海區涉漁“三無”船舶聯合認定工作組認定為涉漁“三無”船舶。其四,涉案船舶在海上作業回港時就已被發現,到靠泊某灣碼頭,后吊裝到運輸車上并運載至案涉果園農場存放,至次日被查獲,是同一違法行為的延續,被申請人進行查處并無不當。其五,“三無”船舶應予沒收是“剛性”規定,在此基礎上,依法可以對當事人處以船價2倍以下的罰款,被申請人正是考量了申請人生活困難的實際情況,未另處罰款,在可自由裁量的范圍內,對申請人作出了最輕的行政處罰。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處罰決定,在主體、證據、法律適用、程序以及處罰適當性方面均無不當,請依法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5年2月10日至11日,被申請人聯合某街道、舟山定海某處等單位,在某海域開展“三無”船舶專項聯合執法。監控視頻載明:監控時間約2025年2月10日17:27,案涉船舶在海上航行至某灣碼頭并于當日約17:32靠泊,當日18:25左右在某灣碼頭吊上岸并于18:32左右裝車駛離,18:39左右在案涉果園農場卸下案涉船舶。2025年2月11日上午,執法人員對在案涉果園農場的案涉船舶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船為玻璃鋼質,船頭無船名號,船尾無船籍港,船頭右舷裝有起網機,有駕駛臺,前甲板上有塑料冰箱一個,冰箱內裝有漁獲物,被申請人遂拍攝照片固定證據并制作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自稱該船舶所有人的應某在現場并拒絕在相關文書中簽名,有見證人簽名見證。同日,被申請人將應某列為本案當事人以涉嫌涉漁“三無”船舶擅自下水航行及作業為由進行立案。2025年2月27日,被申請人向應某調查并制作筆錄,該筆錄載明:2025年2月11日上午執法人員對在案涉果園農場的案涉船舶進行現場檢查時其在現場,該船舶是其母親即本案申請人所有,約于2024年11月購買,就其所知該船在2025年2月10日下水作業一次。2025年3月3日,某街道出具《證明》,載明申請人到街道主張案涉船舶為申請人所有,但無船舶相關證書。同日,被申請人經審批將本案當事人從應某調整為申請人。2025年3月15日,申請人提出訴求,認為案涉船舶系其購買,同意處理船舶,因家庭生活困難,要求歸還發動機賣錢還債。2025年4月9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調查并制作筆錄,該筆錄載明:案涉船舶約2024年10月購買,有雅馬哈和本田發動機,無船舶證書、無船名,其于2025年2月10日安排該船下水一次,船上漁獲物只有六七條小魚,是用魚竿在礁石邊釣的。執法視頻載明,申請人在閱讀前述筆錄后拒絕簽名確認。同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舉證通知書》,告知在收到該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供《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捕撈許可證》,逾期未提供的將按現有證據依法作出相應行政處罰決定。執法視頻載明,申請人拒絕簽名,執法人員將文書留在申請人處。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供前述舉證材料。2025年4月10日,經浙江省船舶檢驗中心勘驗,案涉船舶為白底白色玻璃鋼船體,總長主船體約9.60m(不包括尾部壓板)、型寬約2.60m(量自舷墻頂外緣),動力配置:雅馬哈250掛機1臺、本田150掛機1臺,配套通導設備設施:AIS設備1臺(FT-8700)、雷達1臺、回聲測深儀1個、甚高頻1臺、定位裝置(同博)1臺、羅盤2個等,首部右舷安裝一臺絞綱/起網裝置。2025年4月11日,案件調查終結。同日,被申請人進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一致同意對案涉船舶依法予以沒收。2025年4月15日,定海區涉漁“三無”船舶聯合認定工作組認定案涉船舶為涉漁“三無”(無船名號、無船籍港、無船舶證書)船舶。2025年4月27日,因案情復雜,被申請人經審批延長辦案期限30日。同日,被申請人作出舟定某執告字(三無)〔2025〕第*號《行政處罰(聽證類)事先告知書》,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2025年4月28日執法視頻載明: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前述告知書,申請人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名。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亦未提出要求聽證的申請。2025年5月19日,被申請人作出沒收案涉船舶的涉案處罰決定,并于次日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有見證人見證,文書留在申請人處。 另查明,1.2025年2月11日上午,被申請人在案涉果園農場現場檢查時,某街道同時對案涉船舶進行集中管控。2.2025年3月4日,被申請人將申請人涉嫌無證駕駛機動船舶線索移送公安部門。2025年4月8日,公安部門向申請人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該筆錄載明:案涉船舶系其于去年購買,無船舶證書,2025年2月10日下午,其叫了個駕駛員(通過現金支付200元)駕駛該船舶從某灣碼頭出海游玩,回到靠泊某灣碼頭后用吊車吊起放到案涉果園農場。在民警將案涉筆錄向申請人宣讀后,其表示筆錄與其所述相符,但不愿意在筆錄上簽名。同日,公安部門以無違法事實情況作出終止案件調查決定。 再查明,定漁安專辦〔2025〕2號《定海區“三無”船舶管理取締工作制度》第三條規定,各鎮街設立集中管控點,將無主或有主但占用公共空間的“三無”船舶集中到管控點統一管控。第五條規定,各鎮街、各部門在聯合執法或單個部門執法期間查獲“三無”船舶的,按照就近原則將涉嫌“三無”船舶押送到最近扣押點,并移交扣押點所在地鎮街先行落實扣押管控措施,同時對船舶作業類型進行認定,并按照《定海區“三無”船舶清理取締專項行動方案》明確的分工進行處置。 以上事實有監控視頻、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照片、調查(詢問)筆錄、《舉證通知書》、船舶勘驗單、會議紀要、《呈請延期審批表》、《行政處罰(聽證類)事先告知書》及送達視頻、線索移送函、公安機關詢問筆錄、《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定海區“三無”船舶管理取締工作制度》等材料予以佐證。 本機關認為,一、關于涉案處罰決定主體問題。浙編辦函〔2016〕*號《關于舟山市海洋行政執法工作實施方案的復函》同意舟山市及所轄縣(區)開展海洋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依法集中行使海洋與漁業部門除河道、水庫等淡水水域漁業資源保護行政執法職權外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定政發〔2017〕*號《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舟山市定海區海洋行政執法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明確設立區海洋行政執法局,為區政府的工作部門,主管全區海洋行政執法工作。據此,被申請人對定海轄區的海洋行政執法具有法定職權。本案中,案涉船舶在海上作業回港時就已被聯合執法發現,從靠泊椅子灣碼頭至吊裝到運輸車上,并運載至案涉果園農場停放,至次日被查獲,在時間和空間上未阻斷其同一違法行為的延續,被申請人有權依法查處。故,對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無權在陸上執法,不予支持。二、關于涉案處罰決定實體問題。國函〔1994〕111號《國務院對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的批復》第三條規定,漁政漁監和港監部門應加強對海上生產、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關、公安邊防部門應結合海上緝私工作,取締“三無”船舶,對海上航行、停泊的“三無”船舶,一經查獲,一律沒收,并可對船主處船價2倍以下的罰款。署緝發〔2021〕88號《海關總署、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中國海警局關于印發<“三無”船舶聯合認定辦法>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三無”船舶,是指具有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等情形,在水上航行、停泊、作業的各類機動、非機動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動或漂浮設施、裝置。前款所稱的船舶證書,是指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以及從事相關活動的船舶依法應當持有的其他證書證件。第五條規定,相關部門申請開展“三無”船舶聯合認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聯合認定小組,對船舶進行資料審核、船舶勘驗和數據比對,經過集體討論后形成勘驗報告,出具聯合認定意見,為依法處置船舶提供依據。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三無”船舶:(一)船舶未依法取得船名船號、船舶證書和船籍港的。本案中,案涉船舶經定海區涉漁“三無”船舶聯合認定工作組認定為涉漁“三無”船舶,且申請人亦自認該船舶無船名號、無船籍港、無船舶證書。2025年2月10日監控視頻清晰載明案涉船舶在某灣海域航行、靠泊、吊裝至案涉果園農場等過程,結合現場檢查發現的該船船頭安裝有起網機,船上有繩索、浮具、現場冰箱內的少量漁獲物及申請人兒子應某和申請人的多份筆錄等證據,已形成完整證據鏈,可以證實該“三無”船舶有下水作業行為,被申請人根據前述規定作出涉案處罰決定,并無不當。同時,被申請人考量了申請人生活困難的實際情況,未對其作出罰款處罰,亦無不當。三、關于涉案處罰決定程序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第六十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農業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因案情復雜、調查取證困難等需要延長的,經本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延期后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決定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本案中,被申請人自2025年2月11日立案后,經調查、調整當事人、告知舉證、涉漁三無“船舶”聯合認定、法制審核、集體討論、延長辦案期限、處罰審批,于2025年5月19日作出涉案處罰決定并依法送達申請人,期間就擬處罰決定內容向申請人進行告知,保障申請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的權利,處罰程序并無不當。另,某街道根據《定海區“三無”船舶管理取締工作制度》相關規定對案涉船舶進行集中管控,而非申請人所稱的被申請人行為,故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強行拖走案涉船舶,與事實不符,不予支持。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本案具有法定職權,本案事實認定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作出舟定某執決字(三無)〔2025〕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行政復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復議機關: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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