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 索引號 | 11330902732027006E/2025-1010455265 | ||
| 組配分類 | 行政復議 | 發布機構 | 區司法局 |
| 生成日期 | 2025-10-3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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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舟定政復〔2025〕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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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5-12-30 17:21 | 信息來源:政治處(辦公室) | 訪問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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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韓某某。 被申請人:舟山市某分局。 第三人:邵某某。 2025年8月26日,申請人韓某某不服被申請人舟山市某分局行政處罰(行政拘留及罰款)一案,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2025年9月2日,本機關依法受理,并于當日向申請人寄送《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告知其在行政復議中的相關權利義務。同日,本機關向被申請人寄送《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及復議申請材料副本,并通知邵某某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2025年9月17日,被申請人向本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案涉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2025年9月28日,本機關組織召開聽證會,申請人委托代理人陳某甲、被申請人負責人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某某、虞某某、第三人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到場參加聽證會。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舟定公(某)行罰決字[202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涉案處罰決定”),并責令其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與第三人邵某某系鄰居。2025年5月30日6時許,申請人與第三人因鄰里糾紛發生沖突。被申請人于2025年8月19日作出的涉案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一方面認定無足夠證據證明申請人胸椎、肋骨的輕微傷系邵某某的毆打行為所致,另一方面又有《舟山市定海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傷勢照片等證據證明申請人存在傷勢,這種矛盾的認定嚴重影響了對案件事實的準確判斷。申請人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證明申請人的傷勢與邵某某的毆打行為存在因果關系。邵某某采用揪頭發等方式對申請人進行毆打,在這過程中造成申請人身體受傷是合理且符合常理的。被申請人在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否定傷勢與毆打行為之間的關聯,屬于事實認定不清。綜上,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請復議機關查明事實,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稱:2025年5月30日6時30分許,申請人韓某某的兒媳林某某報警稱:鄰居拿磚頭要打其婆婆,人還好。經查,申請人韓某某與第三人邵某某的家分別位于某街道*號和*號,兩家之間有一個公共區域,邵某某家在公共區域的水溝邊堆砌了磚塊。2025年5月30日6時許,韓某某與邵某某又因為磚塊堆砌問題發生爭吵,后雙方發生肢體沖突,其間,邵某某采用揪頭發的方式對韓某某實施了毆打。韓某某指控邵某某用手抓其頭發,并推打其胸口,將其打倒在地,還用腳踢其腿。邵某某辯解稱為了不讓韓某某咬其手,用手揪了韓某某的頭發,并用左腋夾住了韓某某的雙手,但否認有推打韓某某胸口等其他毆打行為。韓某某于當天住院就醫,后經診斷為左側第4、5、6、7肋骨骨折,第4、12胸椎椎體壓縮性骨折。經某鑒定中心分析認為:韓某某在2024年4月即患有骨質疏松癥,并伴有第1腰椎、第7胸椎椎體骨質疏松性壓縮骨折;骨質疏松是一種由多原因引發的全身性疾病,主要特征是骨質量和骨密度下降,骨微結構損害,使骨脆性增加,形成易發生骨折的狀態。本次左側第4-7肋骨骨折及第4、12胸椎椎體壓縮性骨折是上述骨質疏松基礎上在外力的作用下造成,認為此次外力與骨質疏松作用相當。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為,韓某某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另查明,案發時韓某某、邵某某均年滿七十周歲。被申請人認為,第三人邵某某采用揪頭發的方式對韓某某實施毆打的違法事實成立,但無法證明邵某某對韓某某實施了用手推打胸口、用腳踢腿的毆打行為,韓某某肋骨、胸椎骨折的傷勢系邵某某毆打所致的證據不足。考慮到本案因相鄰糾紛引起,雙方只是發生了較輕的肢體沖突,且都已滿七十周歲,綜合評價第三人邵某某毆打行為尚屬于情節特別輕微。為此,在對雙方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5年8月19日對邵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拘留依法不予執行。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第三人邵某某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依法予以維持。 第三人未提交書面意見。聽證會上,其表示認可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處罰決定。 經審理查明:2025年5月30日6時24分許,申請人韓某某兒媳林某某報案稱鄰居拿磚頭要打其婆婆。被申請人出警后發現系申請人與第三人邵某某因鄰里糾紛發生爭吵,遂拍照固定雙方體表原始傷情,并于當日立案。《體表原始傷情記錄表》載明:申請人頭面部、四肢及背部有挫(擦)傷及紅腫無創口、胸腹部無挫(擦)傷及紅腫也無創口,邵某某頭面部及四肢有挫(擦)傷及紅腫無創口。同日,被申請人向林某某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其稱僅看到第三人拽住申請人手臂僵持在某街道六井*號和*號兩家之間的公共區域(以下統稱“案涉公共區域”),并未看到申請人及第三人沖突過程。經舟山市某醫院診斷,申請人胸椎骨折(胸4、11椎體骨質疏松性壓縮性骨折),左側第4、5、6、7肋骨骨折,老年性骨質疏松。被申請人分別于2025年6月3日和2025年8月16日兩次傳喚第三人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第三人承認其于2025年5月30日6時許在案涉公共區域與申請人因磚塊放置問題發生沖突,因申請人先揮手過來,其就抓住申請人的手,后來申請人要來咬其手,其就用右手抓住申請人的頭發往后仰不讓申請人咬,左手抓著申請人的兩只手,并把申請人的兩只手夾在其左側腋下,后被申請人的兒媳和兒子拉開了,申請人兒媳和兒子未動手打過其。2025年6月18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兒子陳某甲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其稱未看到申請人及第三人沖突過程,僅看到申請人仰面半躺在地上、第三人拽著申請人手臂僵持在案涉公共區域。2025年6月28日,被申請人經審批延長辦案期限自2025年6月29日至2025年7月28日。2025年7月7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其稱其于2025年5月30日6時許看到第三人在案涉公共區域擺弄磚頭遂發生口角,后第三人在聽到其要報警后就用手抓住其頭發,用拳頭推打其胸口并把其打倒在地,其就去咬第三人打其胸口的那只手并咬到了她的手指,接著第三人用腳踢其左腿,后被仰面半吊在空中,其喊救命,其兒媳和兒子先后過來把兩人拉開。2025年7月28日,某鑒定中心出具某公(司)鑒(傷檢)字〔2025〕*號《鑒定書》,載明外力與申請人自身骨質疏松作用相當,申請人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2025年7月29日,被申請人將舟定公(某)鑒通字[2025]*號《鑒定意見通知書》分別郵寄送達申請人及第三人,在案材料無申請人及第三人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2025年8月16日,經被申請人下屬某派出所調解,雙方未達成一致,調解不成功。2025年8月19日,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處罰決定,認定第三人采用揪頭發的方式對他人進行毆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拘留不予執行,并于當日送達第三人,次日送達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記表》《傳喚證》《體表原始傷情記錄表》、出院記錄、詢問筆錄、行政現場筆錄、《鑒定書》《鑒定意見通知書》及其送達回執、《治安調解協議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其送達回執等材料予以佐證。 本機關認為,一、關于涉案處罰決定主體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被申請人作為定海區域公安機關,對發生于該區域內的治安違法行為具有查處的法定職責。故,本案被申請人主體適格。二、關于涉案處罰決定實體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一)情節特別輕微的。本案中,申請人與第三人的陳述能相互印證第三人采用揪頭發的方式對申請人進行毆打,其行為已經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毆打他人的治安行政違法行為。雖然醫院診斷記載申請人有明顯傷情存在,且經鑒定構成輕微傷后果,但案發現場無監控及其他目擊證人,案發過程無法客觀還原,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申請人控訴第三人推打其左胸和踢其腿的事實,即無證據證明第三人實施了推打申請人左胸和踢申請人腿部的其他毆打方式。故被申請人僅認定第三人以揪頭發的方式對申請人進行毆打,并無不當。若將來出現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涉案處罰決定的,被申請人自當自行糾錯。申請人已年滿六十周歲,第三人的違法行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毆打、傷害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加重處罰情節,但本案系鄰里糾紛,社會危害性較小,且現有證據無證據表明第三人揪頭發的行為與申請人輕微傷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故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作出涉案處罰決定,法律適用正確,過罰相當。三、關于涉案處罰決定程序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相關規定,被申請人接到報警后及時處警并固定雙方體表原始傷情,并自收案登記、傳喚詢問、調查取證、依法延長辦案期限、傷勢鑒定、組織調解,直至作出涉案處罰決定并依法送達,期間就擬處罰決定內容向當事人進行告知,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程序合法。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舟定公(某)行罰決字[202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復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復議機關: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 ?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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