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 索引號 | 11330902732027006E/2025-81302 | ||
| 組配分類 | 行政復議 | 發布機構 | 區司法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7-03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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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舟定政復〔20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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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5-07-03 11:36 | 信息來源:區司法局 | 訪問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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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魯某。 被申請人:舟山市定海區某局。 2025年1月17日,申請人魯某不服被申請人舟山市定海區某局行政處罰(罰款)一案,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2025年1月21日,本機關依法受理,并于同日向申請人寄送《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告知其在行政復議中的相關權利義務。同日,向被申請人寄送《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及復議申請材料副本。2025年1月26日,被申請人向本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及案涉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2025年2月5日,本機關聽取申請人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330****6015****1《道路交通管理簡易處罰決定書》(以下統稱“涉案處罰決定”)。 申請人稱:2025年1月12日上午9時40分左右,申請人在舟山市定海區某路某地段人行道違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應當提前以電話或短信通知當事人,若當事人拒不駛離或長時間不駛離應處罰違法行為。但被申請人未提前告知申請人,即對申請人出具《違法停車告知單》,記載的違停時間是2025年1月12日9時38分,短信告知時間是2025年1月12日9時40分,被告知時間晚于告知單時間,違反了前述規定。若告知時間早于違停單時間,申請人收到相關提醒后能及時駛離違停路段。至申請人約9時45分到達事發地點,有一輛貨車也違停在該路段,直至申請人車輛駛離仍在該路段卸貨,從影響路人通行的危害后果來看遠比申請人的嚴重,但僅申請人一輛車被貼罰單。申請人僅是普通的小市民,本次事件給申請人很大教訓,申請人愿意接受批評教育,保證以后不再亂停車,請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2025年1月12日上午9時39分,申請人將其車牌號浙L****Q的小型汽車違法停放于33(某管)舟山市定海區某路某地段的人行道處。根據現場照片顯示,浙L****Q汽車違停處確為人行道且未施劃人行道停車泊位,該路段靠近某菜場和學校,來往車輛和行人較多,且該處人行道寬度本身不足2米,申請人在人行道隨意停放車輛幾乎占用了整個人行道,嚴重阻礙行人正常通行,造成交通安全事故隱患。二、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處罰決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鑒于申請人存在人行道上違法停放機動車的事實,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于2025年1月12日向其作出編號01***02《違法停車告知單》。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的通知》(浙政辦發〔2020〕28號)、《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舟山市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的通知》(舟政辦發〔2020〕93號),人行道違法停車的行政處罰權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被申請人依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申請人作出涉案處罰決定,對其罰款人民幣壹佰伍拾元整。三、申請人提出僅有其一輛機動車被貼違停單不符合客觀事實。根據被申請人2025年1月12日作出的編號01***01《違法停車告知單》顯示,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在同路段幾乎同時間也對另一輛汽車(車牌號浙L****R)貼了違停單,被申請人執法行為公平公正,不存在選擇性執法。四、關于短信告知時間晚于違停單時間等問題。因申請人在人行道上違法停放機動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執法人員對該行為拍攝記錄并作出違法停車告知單,數據上傳至違停系統后再進行短信告知(針對嚴管路段),短信告知時間稍微晚于違停單時間屬正常合理現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關于“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規定以及《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關于“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一百五十元罰款:(三)不按規定停放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的規定,可知機動車駕駛人實施不按規定停放機動車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行為應當受到處罰,提前提醒告知并不是作出行政處罰的必經環節。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適用正確,請求復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5年1月12日上午9時30分左右,被申請人發現申請人將其車牌號為浙L****Q的小型汽車停放于舟山市定海區某路某地段人行道,影響行人通行,且該處未施劃人行道停車泊位。被申請人遂對該行為拍攝記錄并在車輛上粘貼編號01***02《違法停車告知單》,告知申請人違停情況并于3個工作日后15個工作日內持行駛證等證件至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同日9時40分,申請人收到短信告知“您的小型汽車浙L****Q于2025年1月12日9時40分在舟山市定海區某路某地段未按規定停放已被記錄,將依法予以處罰,請立即駛離,未駛離的,將依法拖移!”次日,申請人再次收到短信告知,告知其30日內接受處理。2025年1月16日,被申請人依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等規定,對申請人作出涉案處罰決定,罰款壹佰伍拾元。涉案處罰決定載明:處罰前已口頭告知違法人擬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違法行為人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申請人在案涉處罰決定書中簽名確認。當日,申請人繳納了罰款。 另查明,2025年1月12日,被申請人作出編號01***01《違法停車告知單》,該告知單載明:浙L****R小型車于2025年1月12日9時36分在*路與某路交叉向北150米處不按規定停放。 以上事實有浙L****Q汽車違法停車現場照片、編號01***02《違法停車告知單》、手機短信截屏、編號330****6015****1《道路交通管理簡易處罰決定書》、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編號01***01《違法停車告知單》等材料予以佐證。 本機關認為,一、關于涉案處罰決定主體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的通知》(浙政辦發〔2020〕28號)、《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舟山市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的通知》(舟政辦發〔2020〕93號),關于“人行道違法停車的處罰”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承接實施。本案中,被申請人對轄區內人行道違法停車具有行政處罰權,主體適格。二、關于涉案處罰決定實體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墩憬嵤粗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一百五十元罰款:(三)不按規定停放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本案中,申請人車牌浙L****Q小型車停放于舟山市定海區某路某地段人行道處,顯然違反前述規定,因申請人當時不在現場,無法令其立即駛離,被申請人遂拍攝固定證據直到作出涉案處罰決定,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三、關于涉案處罰決定程序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相關規定,被申請人自發現申請人案涉行為后拍攝固定證據、作出違法停車告知單,且處罰前已口頭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違法行為人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后對申請人作出涉案處罰決定,并于當日送達申請人,程序合法。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處罰決定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即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無需通過短信或電話告知即可處罰,故對申請人主張應先通過短信或電話告知才可處罰,于法無據,不予支持。關于申請人所提短信告知時間晚于違停單時間問題,根據被申請人所述,其作出違法停車告知單后并將數據上傳至違停系統后該系統自動發送短信告知。據此,短信告知時間稍微晚于違停單時間亦屬正常合理現象。且該時間差并未影響申請人的駛離,然根據申請人陳述其自9時45分才至事發地。至于申請人稱其違停時段有輛貨車亦違停未被處罰問題,首先,其他人同樣的違法行為是否處罰并不影響本案申請人對其自身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其次,申請人未向本機關或被申請人提交該貨車違停相關證據,無法證實當時是否有該情況;再次,根據被申請人2025年1月12日作出的01***01號《違法停車告知單》,被申請人在同路段的相近時間段也對車牌號為L****R的車輛貼了違停單。故,對申請人該主張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舟山市定海區某局作出330****6015****1號《道路交通管理簡易處罰決定書》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行政復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復議機關: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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