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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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區教育局關于學前教育“服務區”招生工作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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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5-03-24 信息來源:基教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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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學,幼兒園,直屬事業單位,局機關各科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浙江省學前教育條例》《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舟山市定海區教育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學前教育招生“服務區”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進一步規范招生秩序,促進教育公平,切實保障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入園機會等工作落實落細,特制定《舟山市定海區教育局關于學前教育“服務區”招生工作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一、“服務區”招生依據 招生以適齡幼兒的戶籍證件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或本人)的住房產權證、拆遷安置協議為主要依據。住房產權證登記與戶籍遷入期限,均以入園當年4月30日(含4月30日)為限,其中房產以實際居住為準。入園當年4月30日以后獲證且愿意服從統籌的,視學額許可統籌安排。 二、“服務區”招生類別 第一類:有戶有父母房。入園對象戶籍與父母戶籍、房產(房產根據住房產權證認定,含學生本人房產、拆遷安置協議,不含商業房產、共有房產等,下同)地址相一致,且屬求讀幼兒園“服務區”內。 第二類:有戶有祖輩房。入園對象戶籍與祖(外祖)父母戶籍、房產(含拆遷安置協議、直管公房租賃、父母與祖輩共有房產)地址相一致,屬求讀幼兒園“服務區”內。且其父母在定海城區無另外房產(指城區招生),或農村所屬鎮(街道)無另外房產(指農村招生)。 第三類:有戶無房。入園對象戶籍屬求讀幼兒園“服務區”內,但不屬于第一、第二類。 第四類:無戶有房。入園對象戶籍不在定海城區(指城區招生)或農村所屬鎮(街道)(指農村招生),但其父母或祖(外祖)父母在求讀幼兒園“服務區”購置房產。 第五類:無戶無房。符合以下條件的從業務工人員隨遷子女。 一是在求讀幼兒園“服務區”內租住的本市進城從業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二是在求讀幼兒園“服務區”內租住,且持有定海區簽發居住證(或進行流動人口登記)的非本市進城從業務工人員隨遷子女。 三、登記辦法 在定海區接受學前教育的入園對象,均應按期參加預報名登記。如未按期參加入園預報名登記影響錄取工作的,由相關幼兒園或其主辦單位統籌安排。 在定海城區三街道和鹽倉街道接受學前教育的入園對象采用網上登記,具體時間及要求如下。其他農村鎮(街)幼兒園另見各幼兒園招生辦法。 (一)登記對象 戶籍在定海城區三街道或鹽倉街道的入園對象、父母或祖(外祖)父母在定海城區三街道或鹽倉街道購置房產的入園對象、符合條件的從業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園對象,均須在規定時間進行預報名網上登記。 (二)登記方式 預報名網上登記受理期內,可以通過智能手機端“浙里辦”App或電腦端“浙江政務服務網”在定海區本級搜索“入園”進行在線辦理。具體“網上登記指南”通過定海區人民政府網站公示公告欄、舟山定海教育微信公眾號發布。 (三)登記規定 預報名網上登記時間一般為4月中旬至5月初,詳見《預登記通告》。 四、錄取辦法 對參加預登記的入園對象,按招生類別分批錄取,其中,第一批:第一至四類,時間為6月中旬;第二批:第五類,時間為6月下旬。 (一)按條件分類分批招生辦法進行錄取。小區配套幼兒園,優先接納小區業主適齡幼兒。因歷史原因,長期以來形成的幼兒園特定招生對象可優先錄取。在遵循家長自愿申請原則下,符合長幼隨學的在同類條件下優先錄取。符合區級及以上黨委、政府規定的政策性招生安排對象,按照相關文件辦理安排。 (二)第一批中,當“服務區”內幼兒園預報名人數超過招生計劃數時,按本批次中“第一至第四類別”依次錄?。煌活悇e不能全部錄取的,按入園對象在“服務區”內取得戶籍時間早者優先的原則予以錄?。蝗雸@對象在“服務區”內無戶籍的,或取得戶籍時間相同的,以其父母或其祖(外祖)父母的住房產權證取得早者優先的原則予以錄取。不能錄取且愿意服從統籌的入園對象,視學額許可統籌安排到學額相對寬松的幼兒園。 (三)第二批中,當第一批錄取后幼兒園尚有余額的予以錄取。當第二批入園對象登記數超過該幼兒園空余學額的,依次按《浙江省居住證》或《流動人口登記表》取得時間、租房合同簽訂時間、參加本地社保時間、取得營業執照時間、簽訂勞動合同時間等順序予以錄取。不能錄取且愿意服從統籌的入園對象,視學額許可統籌安排到學額相對寬松的幼兒園。 五、“服務區”劃分 以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為主體,分別劃定相應的招生服務區域。農村幼兒園以所屬鎮(街道)區域作為招生服務區域,城區幼兒園則以定海城區作為招生服務區域。城區幼兒園招生區域具體劃分,視當年定海城區各區域內新幼兒園投入使用情況和幼兒實際入園需求確定,具體見各幼兒園招生辦法,一般于每年6月初向社會公布。 六、其他事項 1.本《實施辦法》主要用于指導區教育局直屬幼兒園、鎮(街道)中心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招生。 2.各相關幼兒園要高度重視學前教育招生“服務區”制度建設,不斷規范完善幼兒園招生工作,在區教育局指導下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招生辦法的制訂,并報區教育局審核,其中各鎮(街道)中心幼兒園和農村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報區教育局備案。 3.各幼兒園要主動了解來自幼兒家長、社會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及時解決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總結經驗,不斷推進學前教育招生服務區制度不斷完善。在實施過程中的經驗和問題請及時向區教育局反饋。 4.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定海區教育局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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