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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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區教育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學前教育招生“服務區”制度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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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5-03-24 信息來源:基教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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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學,幼兒園,直屬事業單位,局機關各科室: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精神,按照《舟山市教育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學前教育招生“服務區”制度的指導意見》、《舟山市定海區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實施方案》要求,切實保障適齡兒童公平接受學前教育,全面總結2020年以來我區學前教育招生“服務區”制度的實施情況,現就進一步完善學前教育招生“服務區”制度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招生“服務區”制度基本內容 (一)學前教育招生“服務區”制度,是指在一定區域內,以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為主體,在區教育局的管理下,根據各自的辦園規模,分別劃定相應的招生服務區域,制訂招生辦法并提前向社會公布,招收年滿三周歲并符合一定條件的幼兒入園的制度。 (二)實施學前教育招生“服務區”制度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必須是符合《舟山市定海區教育局關于印發舟山市定海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定教發〔2015〕5號)文件要求,即三級幼兒園及以上等級,接受區教育局招生管理,收費標準按區物價局、區教育局指導價收取,每年接受區教育局綜合考核并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區教育局按相關政策落實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經費等扶持。 (三)相關幼兒園在實施學前教育招生“服務區”制度時,應考慮實際情況區別對待。小區業主子女,應列入該小區配套幼兒園“服務區”優先招生對象;因歷史原因,長期以來形成的某些幼兒園的特定招生對象,在一定時期內可優先招生。 (四)積極落實有關教育優待政策。對烈士子女、現役軍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傷殘警察子女、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子女、高層次人才子女和其他符合條件的優待對象,按照國家、省市區有關教育優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園。對符合條件的港澳同胞、臺灣同胞、華僑華人、外籍人員等子女入園,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堅持“服務區”制度招生原則 (一)公平公正、免試入園。堅持依法依規按程序招生,完善招生制度,做好信息公示,保障招生工作公開、平穩、規范進行。幼兒園招生實行免試入園,除必要的的身體健康檢查外,不得對幼兒和家長進行任何形式的考試或者測試。 (二)全域覆蓋,就近就便。實現學前教育招生“服務區”制度全覆蓋。實施招生“服務區”制度的幼兒園,應堅持“就近就便”原則,在區教育局統籌協調下,合理確定招生服務區范圍。招生“服務區”范圍可以分層次劃定,即與幼兒園較近的相對較小的區域優先,剩余學位再滿足相對較大的區域。 (三)適齡優先,統籌兼顧。幼兒園招生要優先滿足服務區范圍的 3—6 歲幼兒入園需求,對能夠適應幼兒園生活的持證殘疾兒童應收盡收。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托班,招收 2—3 歲幼兒。 (四)長幼隨園,個性服務。支持國家優化生育政策,進一步優化并推進學前教育“長幼隨園”,本著“自愿申請、公開公平、就便安排”的原則,實施人性化服務舉措(即“幼隨長”或“長隨幼”同校就讀),允許公辦幼兒園因“長幼隨園”轉園適當突破規定班額,但不得出現“大班額”。 三、規范“服務區”制度招生程序 (一)制定招生方案。實施學前教育招生“服務區”制度的幼兒園,應按照區教育局核準的招生范圍、規模和班額,合理編制招生辦法。按區域統籌以及按條件分類分批招生辦法,在招生“服務區”范圍,由幼兒園根據幼兒及其家長的戶籍、房產地址以及外來從業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入園申請條件,分類分批實施招生。同一區域內的幼兒入園條件及分類分批招生辦法應基本一致。因地制宜地編制托班招生辦法,2025年秋季起“定享托”優托服務項目在全區推廣試行。 (二)公開招生信息。進一步完善幼兒園信息備案及公示制度,各類幼兒園基本信息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在招生期間需設立咨詢投訴電話,幼兒園的招生方案應報區教育局備案,并及時通過區教育局網站(微信公眾號)、幼兒園網站(微信公眾號)、幼兒園公示欄等多種途徑公布招生信息。 (三)規范招生秩序。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進一步簡化招生入園辦理手續,優化招生工作流程,及時解決招生中出現的問題,維護良好的招生秩序。要遵守國家、省市區關于幼兒園收費的相關規定,不得收取報名費、床位費以及與入園掛鉤的贊助和捐資助學費等。招生報名結束后幼兒園應當將錄取結果及時告知幼兒家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教育局成立學前教育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按照招生工作職責,建立組織,健全制度,明確責任,切實加強招生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嚴格執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關于學前教育招生工作的各項要求。各幼兒園也要成立相應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二)強化制度保障。進一步推進學前教育招生“服務區”制度建設,加強實施招生“服務區”制度的跟蹤管理,研究優化相應的實施方案,優化相關幼兒園的招生“服務區”范圍,完善相關幼兒園入園條件及招生的分類分批辦法,為學前教育招生“服務區”制度的實施提供招生政策保障。 (三)優化資源保障。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全面二孩(三孩)政策和流動人口管理服務政策調整等對本地人口發展趨勢的影響,優化學前教育布局規劃,優化資源配置,持續擴大公辦幼兒園、普惠性幼兒園及優質幼兒園覆蓋面,推進學前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為學前教育招生“服務區”制度的實施提供優質資源保障。 (四)加強監督管理。組織各類幼兒園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要求開展招生工作。部署做好“入園入托一件事”等便民服務,滿足人民群眾對幼有善育的美好期盼。及時向社會公布招生信息,提供咨詢、指導和服務,妥善處理好群眾來信來訪事宜。加強招生工作監督管理,對幼兒園招生過程中出現的虛假宣傳、違規收費、違規招生、管理混亂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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