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區消防救援大隊關于消防行政委托執法委托書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基層消防監督和行政執法工作,根據201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有關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舟山市定海區消防救援大隊與全區11個鎮、街道簽訂《舟山市定海區消防行政執法委托協議》,并于2024年5月15日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現將《舟山市定海區消防行政執法委托協議》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信息來源:舟山市定海區消防救援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