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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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區政府信息公開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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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機制,規范做好各級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舟山市政府信息公開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與行政機關行政職責相關,與事實不相符、不準確,社會上傳播和散布的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信息,通常包含以下幾種情形: (一)違反憲法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損害國家、集體的榮譽和利益的; (四)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三條 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檢查,各責任主體依職責澄清,監察機關負責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依據行政管理職能承擔相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義務。與其他行政機關職責權限有關聯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由主責單位負責牽頭組織。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發現評估機制,及時發現涉及本行政機關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危害程度、需要采取何種方式澄清等內容進行評估。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接受公眾反映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虛假和不完整信息處置機制,制定工作預案,確定澄清內容、渠道、方式,及時制作準確信息,按照《條例》《暫行辦法》的規定,及時準確發布信息。 第六條 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按程序進行審核、批準。 以區人民政府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區人民政府審批;涉及市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職責和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征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 對已經造成不良影響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行政機關要制定輿情疏導方案,做到正面引導,主動及時公開相關政府信息,降低或者消除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負面影響。 第八條 未及時發現、澄清本行政機關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對社會穩定、社會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由監察機關依據《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澄清虛假或不完整的政府信息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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