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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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區政府信息公開協調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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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來源:區府辦 | 瀏覽次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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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確保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規范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0號)、《舟山市政府信息公開協調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指導、推進、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的建立和完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渠道。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協商、確認: (一)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 (二)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但相關行政機關已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不一致的; (三)相關政府信息公開后可能對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產生影響的。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應當就下列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一)政府信息內容的一致性和準確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開屬性; (三)政府信息發布的主體; (四)政府信息發布的途徑; (五)其他需要協調的事項。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以公函、會議等形式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協調工作,經協商一致后,發布的結果應當通過書面等形式確定。 行政機關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協調,不得違反《條例》的時限要求。 第七條 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司法、保密、監察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涉及上級其他行政機關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上一級行政機關協調解決。 第八條 按照本《辦法》應當進行發布協調而未經協調直接發布的,經發布協調達成一致后仍不按照協調意見發布信息的,發布信息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責任,并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同級監察機關依法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九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協調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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