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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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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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來源:區府辦 | 瀏覽次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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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推進全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0號)、《舟山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第四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第五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分立、合并、撤銷或者職能調整的,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由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負責,原行政機關應當盡快將相關政府信息一并劃轉。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條例》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條 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九條 鄉鎮(街道)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按照上級行政機關的部署,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機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府公報、政務服務網、政府信息公開公共查閱場所、政務新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門戶網站、政府公報和政務服務網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發布統一平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場所設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在本級政府門戶網站或者本機關網站公開。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更新網上信息,并提供信息檢索、下載等服務功能。行政機關可以在辦公場所、行政服務中心、社區服務場所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公開政府信息。 第十二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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