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 索引號 | 11330902732027006E/2024-79064 | ||
| 組配分類 | 行政復議 | 發布機構 | 區司法局 |
| 生成日期 | 2024-12-27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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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舟定政復〔2024〕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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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4-12-27 16:41 | 信息來源:區司法局 | 訪問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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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徐某某。 被申請人:舟山市定海區某鎮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6日,申請人徐某某不服被申請人舟山市定海區某鎮人民政府其他(答復)一案,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2024年?9月24日,本機關依法受理,并于同日向申請人寄送《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告知其在行政復議中的相關權利義務。2024年9月24日,本機關向被申請人寄送《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及復議申請材料副本。2024年10月14日,被申請人向本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及案涉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2024年10月22日,本機關聽取申請人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舟山市定海區某鎮人民政府作出的某答函〔2024〕*號《關于徐某某反映事項答復函》(以下統稱“*號答復”),并履行法定職責向某局申請糾正。 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超越職權,*號答復應予撤銷。被申請人舟山市定海區某鎮人民政府并未針對申請人訴求而答,申請人的訴求系對被申請人提供的兩份虛假證明材料作出答復,一份是《舟山市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企業身份核定表》(以下簡稱“《身份核定表》”),另一份是被申請人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的《情況說明》(以下統稱“涉案情況說明”)。其中《身份核定表》中單位意見應更正為“該同志從20*1年*月至20*2年*月為企業人員身份,從1993年1月起企業人員身份年限共計23月”。理由如下:舟山市定海區某局(以下簡稱“區某局”)的答復意見為曾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企業人員身份的起止時間由各單位主管部門認定,單位認定依據是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計發科下發給各參保單位的《關于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養老金計發的通知》,該通知明確規定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人員身份即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身份的工作年限認定依據,是根據人社部發[2015]28號文件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辦理的。該條款規定,對于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定,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于改革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申請人參加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是2001年1月至2002年11月。涉案情況說明既沒有經辦人員的簽名,又沒單位負責人的簽名,且出具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屬于非法的虛假證明,應當撤銷。理由如下:被申請人沒有認定養老保險的法定職責,而是按照事實證據來證明申請人的養老保險參保事實。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方法有兩種,一種是復印原始繳費憑證,并備注說明該件復印于某鎮政府20*7年*月為事業人員一次性補繳的憑證原件,加蓋被申請人印章;另一種是出具證明,必須說明依據:經檔案查證,某鎮政府于20*7年*月為徐某某一次性補繳了19*8年*月至20*0年*月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保險,簽上經辦人員的姓名、電話號碼及單位負責人簽名,蓋上被申請人印章,這樣才具有法律效力。綜上,*號答復未對上述兩份材料的真實性問題作出答復,卻超越職權認定申請人19*8年*月至20*0年*月補繳的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被申請人不具備認定養老保險的法定職責,屬于無效的行政行為,應當撤銷。二、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19*8年*月至20*0年*月為編外身份期間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事實錯誤,沒有證據,適用依據錯誤,濫用職權,明顯不當。申請人于19*8年*月到某鎮政府工作,2002年12月轉為事業編制的工作人員,2022年2月退休。養老保險參保事實:申請人于20*1年1月以編外身份參加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20*2年12月轉正開始由某鎮政府繳納機關事業的養老保險,20*7年*月某鎮政府一次性為申請人補繳了19*8年*月至20*0年*月的職工養老保險,2014年10月開始繳納機關事業單位的實際繳費。1.20*1年1月至20*2年11月參加的是編外身份期間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事實證據有:招工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浙江省基本養老保險歷年參保證明的繳費明細、電話錄音、區人社局定人社信(訪)處字(2022)*號《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法律依據:舟政發[2002]81號第一條第四項?“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的各種臨時工,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20*7年*月某鎮政府為申請人一次性補繳的19*8年*月至20*0年*月是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事實證據有:舟山市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稽核應保未保年限認定表、浙江省基本養老保險歷年參保證明的繳費明細、電話錄音、某鎮政府檔案室的財務檔案、20*7年*月所有事業人員一次性補繳的繳費憑證。當年必須補繳的事業人員有15人,申請人是唯一一個轉正前曾參加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法律依據:勞社部發[2001]13號第一條“職工由企業進入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之月起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制度” ,證明20*7年*月某鎮政府一次性補繳的19*8年*月至20*0年*月是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20*7年補繳的對象是全市機關事業單位所有職工編制的事業人員,必須補繳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工作年限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證明申請人19*8年*月至20*0年*月不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法律依據:舟政發[2004]46號第五條,證明正常的養老保險補繳除了經社會保險稽核后必須補繳的一律停止;第六條,證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不允許一次性補繳;浙勞社老[2006]142號第八條、第九條;舟人勞社險[2006]219號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以上依據明確規定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正常的一次性補繳是不允許的,允許一次性補繳的只有因參保單位沒有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所引起的非正常補繳,且是非本人原因造成的,而參保人員要證明是非本人造成的只有通過勞動爭議仲裁或法院判決。綜上,上述規定證明某鎮政府20*7年*月補繳的1988年*月至20*0年*月不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3.某鎮政府認定申請人19*8年*月至20*2年*月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提供的法律依據是人社部發[2015]28號文件第三條第五款規定,該條款規定的是認定實際繳費年限,不是認定養老保險年限,所以適用法律錯誤。4.導致本次錯誤的原因是原某鎮政府黨群干部濫用職權,歪曲事實,欺下瞞上。單位在辦理申請人的退休過程中先后發生了3次錯誤糾正,其中2次是社保系統記錄出錯,與事實、檔案不符,另一次是沒有發現申請人轉正前曾參加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第四次即本次的錯誤是沒有發現申請人的連續工齡認定表,直到2083年3月在市委領導接訪后區某局組織人員到某鎮向申請人解釋,申請人才知道在此之前他們根沒有看到過申請人的連續工齡認定表。上述的錯誤本應該在審核申請人檔案時及時發現、核實并一次性糾正,這是最基本的工作要求與素質。因為再次出具證明向某局申請糾正,就得自我否定之前的證明,打自己的臉。所以發生了20*2年6月2日區某局同意對申請人的檔案重新審核,某鎮政府黨群干部以涉密為由不允許申請人本人參加,不向區某局領導轉述申請人的訴求、轉交申請人的書面申請,而以區某局傅局長的名義欺騙我,欺騙某鎮政府所有相關領導,說某鎮政府補繳的都是個人繳費比例8%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除非拿出轉正前的招工表即可重新確認事業身份;其他單位補繳的都是個人繳費比例2%的事業社保。被申請人多次以某鎮政府的名義出具虛假證明,欺騙上級各相關部門領導。區人社局傅局長的答復 “個人繳費比例8%是企業社保”,事實是“凡是補繳的都是企業社保,事業社保不存在補繳”。綜上所述,某鎮政府認定申請人19*8年*月至20*0年*月是編外身份期間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既沒有事實證據,又沒有法律依據,且適用依據錯誤,有錯不糾,濫用職權,歪曲事實,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合法權益,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相關規定,請求復議機關調查核實,支持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稱:關于被申請人經稽查為申請人徐某某補繳期間的退休待遇認定問題,已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一審、二審,現已被(20*4)浙09行終*號生效判決所羈束。該判決明確,申請人20*2年*月才被錄用為某鎮政府事業編制工作人員,此前19*8年*月至20*2年*月期間系編外人員,依規定應根據當時的職工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即對于申請人19*8年*月至20*2年*月的繳費年限應當以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確認,不能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綜上,案涉爭議事項,生效判決已有結論,申請人不應再就同一爭議申請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作出的*號答復并無不當,且與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依法應予維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復議機關依法駁回其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事項編號WX********QVQD7775《咨詢投訴》(以下統稱“反映事項“)載明,反映時間2024年7月21日,反映內容:要求被申請人對出具的兩份虛假證明材料作出答復,并提供認定申請人補繳的19*8年*月至20*0年*月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企業工作年限的認定理由和法律依據。若被申請人無法證明補繳的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請求向定海區某局、舟山市某局申請糾正。申請人所指的兩份虛假證明材料分別為《身份核定表》及涉案情況說明,其中《身份核定表》中的“單位意見”欄由“舟山市某投資促進中心”蓋章,載明“經核查,該同志從19*8年*月至20*2年*月為企業人員身份。從19*3年1月起企業人員身份年限共計9年11月”;涉案情況說明載明:“徐某某(身份證號碼330***19*******829),19*8年*月起為我鎮自聘人員,20*2年*月被錄用為我鎮自收自支事業編制工作人員。根據社保系統查詢,20*1年*月至20*2年*月其以編外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根據當時有關政策,于20*7年*月為其補繳19*8年*月至20*0年*月編外人員身份期間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014年10月起我鎮為其繳納定海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直至退休當月。”2024年9月14日,被申請人作出*號答復: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人社部發〔2015〕28號文件中關于視同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指數認定的有關規定,申請人作為編外人員的19*8年*月至20*2年*月期間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故認定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并告知申請人若對涉及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訴訟等法定途徑解決。申請人不服該答復,遂提出本案行政復議申請。 另查明,申請人曾于20*3年7月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不服區某局作出的人某行決字〔20*3〕*號行政處理決定,即認定申請人19*8年*月至19*2年*月的連續工齡認定為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申請人19*3年*月至20*0年*月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實際繳費計算,不能認定為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本機關依法作出維持的復議決定,后申請人提起行政訴訟,生效的(20*4)浙09行終*號行政判決支持人某行決字〔20*3〕*號行政處理決定及舟定政復〔20*3〕*號復議決定。 以上事實有事項編號WX********QVQD7775《咨詢投訴》截圖、舟山市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企業身份核定表、2023年6月29日情況說明、(20*4)浙09行終*號行政判決等材料予以佐證。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行政復議申請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應當予以受理。本案中,申請人反映的事項本質上系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在《身份核定表》中出具的單位意見及涉案情況說明的投訴,被申請人作出*號答復系基于其用人單位的身份,僅系解釋和說明,該答復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據此,被申請人作出*號答復的行為非基于其行政主體身份行使行政職權而作出的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申請人反映的事項可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解決,且申請人補繳的19*8年*月至20*0年*月繳費年限是否為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已由生效判決所羈束,申請人若對此不服應按法律規定處置,而不是通過行政復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行政復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復議機關: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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