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 索引號 | 11330902732027006E/2024-79065 | ||
| 組配分類 | 行政復議 | 發布機構 | 區司法局 |
| 生成日期 | 2024-12-27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舟定政復〔2024〕39號
|
|||
| 發布時間:2024-12-27 16:39 | 信息來源:區司法局 | 訪問次數: |
|
|
申請人:張某某。 被申請人:舟山市公安局某分局。 第三人:趙某某。 2024年7月17日,申請人張某某因不服被申請人舟山市公安局某分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一案,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2024年7月23日,本機關依法受理,并于同日向申請人寄送《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告知其在行政復議中的相關權利義務。2024年7月23日,本機關向被申請人寄送《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及復議申請材料副本。2024年8月7日,被申請人向本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及案涉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2024年8月29日,本機關組織召開聽證會,申請人張某某、被申請人負責人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某某、王某參加聽證會。2024年9月2日,本機關聽取第三人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舟定公(某)不罰決字[2024]*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統稱“涉案不予處罰決定”),并責令重作。 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不予處罰決定事實認定不清。2024年4月12日上午約7點,申請人去定海區某工地送混凝土。申請人開混凝土攪拌車到工地后,工人指揮申請人在工地進出口處放料。料放完后申請人便去找第三人趙某某簽字確認,但其說申請人來晚了耽誤他的工人干活,且態度極其囂張,故意刁難申請人并拒絕簽字,要讓申請人領導過來才能簽字,并且還用舟山方言罵申請人。隨后申請人和第三人發生口角,第三人用煙頭指在申請人臉上罵申請人,并要動手打申請人,后被工人抱住,第三人隨后掙脫工人并用安全帽砸申請人,后申請人逃到大門口并報警。警察處警后把申請人及第三人帶到派出所,卻一直讓申請人等著不給處理,等申請人領導過來后又讓其做申請人工作讓申請人算了,申請人不愿意,要求走法律程序。直至11:00左右被申請人才立案、做筆錄,但立案回執也不給申請人。2024年4月26日,被申請人讓申請人去派出所調解,還是要求申請人算了,說申請人沒有證據,立案也是這樣的結果。2024年5月8日,申請人去派出所提供錄音,其不接受。2024年5月11日,其又讓申請人去派出所調解并接收了前述錄音材料。2024年6月6日,被申請人打電話通知申請人去派出所簽字,卻不告知簽什么字,申請人到了以后才知道是其作出了涉案不予處罰決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三番幾次讓申請人去調解,以及申請人向其提供的錄音,均足以證明第三人的違法事實,但其卻作出涉案不予處罰決定,顯然事實認定不清。二、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不予處罰決定程序違法。其一被申請人未將受案回執文書給申請人,在申請人多次要求下才給;其二當時申請人未在涉案不予處罰決定文書上簽字,被申請人郵寄的文書申請人亦未收到。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不予處罰決定事實認定不清、程序違法,請復議機關查明事實,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稱:一、涉案不予處罰決定的事實和依據。經調查查明:2024年4月12日上午6時許,申請人張某某駕駛混凝土攪拌車前往定海區某工地卸料。卸料后,其將混凝土車停在工地門口并下車要求工地管理人員趙某某簽字確認。因影響后方車輛通行,被趙某某要求先行挪車再簽字,申請人執意要求其先簽字后挪車,為此兩人發生口角爭吵,申請人報警稱趙某某使用頭盔對其進行毆打。被申請人接警后于2024年4月12日受理此案,并于當日對申請人制作報案筆錄并開展調查。先后對趙某某以及證人馮某某、陳某某、傅某某、陳某某、王某某、成某某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筆錄,查看申請人案發所駕駛車輛行車記錄儀視頻。其間,被申請人辦案民警曾多次口頭向申請人詢問就醫情況,申請人表示未就醫,結合體表傷情登記中其體表均無損傷,未對其傷勢進行鑒定。經查證,申請人指控第三人趙某某對其使用頭盔進行毆打的違法事實不成立。2024年6月6日,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作出涉案不予處罰決定,并于當日直接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拒絕簽字,后郵寄給申請人。二、關于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提出的問題。首先,本案不予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認定準確。本案進行了全面調查,案發地點在工地,公安機關對現場相關目擊證人,包括申請人提供的證人、車輛行車記錄儀視頻均進行了取證。申請人指控第三人第一次沖過來要來打他,沒有打到,第二次沖過來用安全帽在他右臂手肘上打了一下,第三人陳述其在爭吵時右手拿著安全帽,用手指著申請人,但未用安全帽擊打對方。證人證言和行車記錄儀視頻方面,沒有能直接證實第三人毆打申請人的證據。申請人后續提供的錄音,其中之一被錄音的證人王某某已于2024年5月10日配合民警進行調查,其表示未看到第三人用安全帽擊打申請人手臂。另一被錄音證人(工地水泥女工)在民警走訪時表示不清楚發生了什么,且不愿意配合調查取證。繼而申請人提供的錄音,并不能佐證第三人在案發時對其有過毆打的行為。其次,本案調查程序合法。本案因工地內雙方口角糾紛引起,對該報警事項,為化解矛盾糾紛,公安機關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程序合法、處理得當。之后申請人明確表示不愿接受調解,本案經過受案調查、延長辦案期限后因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依法作出涉案不予處罰決定。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不予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規定,請復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4月12日上午7時許,申請人張某某駕駛的混凝土攪拌車在定海區某工地卸料。卸料后,其將車停在工地門口,要求工地管理人員趙某某即本案第三人簽字確認,期間兩人發生爭吵并互罵。后申請人報警,稱其被第三人用安全帽砸到手臂并造成一定傷勢。民警處警后將申請人與第三人帶至被申請人下屬某派出所,并于當日受案登記,申請人在受案回執上簽名確認。同時,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傷勢進行拍照固定,體表原始傷情記錄表載明:體表檢查無挫(擦)傷及紅腫、創口。2024年4月12日9時53分,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制作報案筆錄,筆錄載明:第三人第一次拿著安全帽要來打申請人,被工友攔住了沒有打到,第二次沖過來用安全帽在申請人右臂手肘上打了一下。后被申請人開展調查,先后對第三人以及證人馮某某、陳某某、傅某某、陳某某、王某某、成某某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筆錄,其中傅某某筆錄載明:門崗老頭把手里拿著的安全帽在身前橫向甩了下,甩的時候安全帽碰到過那個駕駛員的手臂處,但那一下算不上是打。2024年5月10日,被申請人調取案發時申請人所駕駛車輛的行車記錄儀視頻,未發現涉及案件的關鍵性視頻畫面,并向第三人出具《證據保全決定書》及證據保全清單,對案涉黃色安全帽進行扣押。2024年5月11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供5段錄音,其中女性聲音3段,男性聲音2段,經被申請人核實男性聲音系已作調查的證人王某平,其2024年5月10日詢問筆錄載明:申請人與第三人因先簽字后挪車問題發生爭執,兩人互相用手指指來指去,但未看到肢體接觸,也未看到第三人用安全帽打過申請人。復議期間,申請人陳述事發時天氣較冷其穿著厚外套,體表無可見傷痕;被申請人亦確認案發場地無監控,附近的監控亦拍攝不到案發處。2024年5月11日,被申請人經依法批準延長辦案期限,至2024年6月10日。被申請人經查證,申請人指控第三人對其使用安全帽進行毆打的違法事實不成立,遂于2024年6月6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作出涉案不予處罰決定,并于當日將案涉不予處罰決定文書直接送達申請人,聽證時申請人陳述其當時拿走了案涉文書,但因對結果不服未在送達回執上簽名。第二日,被申請人通過郵政快遞(單號:XA74******333)寄送給申請人,該物流信息顯示該件被退回至寄件人。 另查明,2024年6月16日,被申請人下屬某派出所出具情況說明,載明:受害人張某某報警稱其在案發時被趙某某持頭盔擊打手臂。經記錄未發現其體表有明顯傷勢,事發后也未去醫院進行檢查、診治。后續又不肯到所配合民警對其傷勢鑒定。繼而在未對張某某傷勢鑒定的情況下,對本案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以上事實有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行車記錄儀視頻、錄音、詢問筆錄、體表原始傷情記錄表、傷勢照片、證據保全決定書及證據保全清單、延長辦案期限審批表、郵政快遞及物流信息、情況說明等材料予以佐證。 本機關認為,一、關于涉案不予處罰決定主體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治安管理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被申請人作為某區域公安機關,對發生于該區域內的治安違法行為依法具有查處的法定職責。故,本案被申請人主體適格。二、關于涉案不予處罰決定實體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本案中,申請人的指控即第三人用安全帽打了其右臂手肘一下,與第三人稱其未用安全帽打申請人的陳述有出入。被申請人對現場相關目擊證人,包括申請人提供的證人、車輛行車記錄儀視頻均進行了取證,根據在案證據,不能認定第三人有毆打申請人且需要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規制的違法行為。故被申請人認定第三人毆打他人的違法事實不成立,并無不當。申請人主張第三人對其進行毆打,無證據證實,不予支持。三、關于涉案不予處罰決定程序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相關規定,被申請人自收案登記、傷勢固定、傳喚詢問、調查取證、依法延長辦案期限,直至作出涉案不予處罰決定并依法送達,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程序合法。至于申請人所提被申請人未將受案回執文書給申請人,其未收到涉案不予處罰決定文書,與事實不符,不予支持。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不予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適用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舟定公(某)不罰決字[2024]*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政行為。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復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復議機關: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
|||
|
|||
|
|||
| 【返回頂部】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