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 索引號 | 11330902732027006E/2024-79067 | ||
| 組配分類 | 行政復議 | 發布機構 | 區司法局 |
| 生成日期 | 2024-12-27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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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舟定政復〔2024〕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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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4-12-27 16:36 | 信息來源:區司法局 | 訪問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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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周某某。 被申請人: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某街道辦事處。 2024年4月22日,申請人周某某不服被申請人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某街道辦事處行政許可(漁農村宅基地審批)一案,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4年4月28日依法受理,于同日向申請人寄送《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并告知其在行政復議中的相關權利義務。2024年4月28日,本機關向被申請人寄送《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及復議申請材料副本。2024年5月15日,被申請人向本機關郵寄行政復議答復書及案涉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2024年5月24日,本機關組織現場踏勘。2024年6月6日,本機關組織召開聽證會,申請人周某某、被申請人負責人項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聞某某、焦某某到場參加聽證會。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漁農村宅基地批準書》(農宅字3309********3006號)(以下統稱“涉案宅基地批準書”)違法。 申請人稱:2024年4月21日,申請人因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從被申請人處獲得涉案宅基地批準書。根據《關于要求明確普陀三中土地調換若干問題批示》,案涉土地已被國家征收,被申請人仍按集體土地審批案涉宅基地系違法。案涉宅基地位于某街道某村某路61號房屋(以下簡稱“61號房屋”)的東面,61號房屋系某公司所有,申請人系某公司的股東。案涉宅基地審批與申請人有關聯,其東西向未達到至少間距12米以上的規定,影響申請人的日照采光。綜上,申請人認為,涉案宅基地批準書系違法審批,且對申請人產生影響,請求復議機關查明事實,依法確認其違法。 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與案涉宅基地審批行為無利害關系。案涉宅基地位于某村某路2*8號,申請人戶籍不在該村,在該村無住房,申請人與案涉宅基地審批行為之間無任何利害關系,應予駁回申請。二、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宅基地批準書程序合法、依據充分。2022年8月10日,案外人張某某提出建房申請,并提交私人建房申請表、漁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農村建房批前公示、不動產權證、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等材料。2022年11月8日,被申請人進行現場踏勘。2022年11月30日,被申請人作出《漁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認為其申請符合“一戶一宅”標準,符合宅基地申請資格條件,可申請的宅基地面積為125平方米,同意其申請。2022年12月9日,舟山市某區某某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某某村”)對該私人建房審批結果進行公告。2023年1月9日,被申請人作出涉案宅基地批準書,批準戶主張某某用地面積125平方米,房基占地100平方米,土地所有權人集體所有,土地用途居住用地,土地坐落某路2*8號。至于申請人提出土地性質問題,該土地為集體土地。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案涉審批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以及《舟山市市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舟政發〔2008〕65號)的規定,程序合法、依據充分。請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2年8月10日,案外人張某某提交私人建房申請表,申請易地新建,經公示,某某村在該申請表上簽署“經討論同意其申請,已公示7天無異議,報上級政府審批”意見。2022年11月30日,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某街道私人建房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同意張某某戶的宅基地及建房。2022年12月9日,某某村對該私人建房審批結果進行公告,案外人張某某申請用地坐落某村某路2*8號,建設用地125平方米,建房類型易地新建正三層,規劃檐口高度9.0米,棟高10.8米。2023年1月9日,被申請人作出案涉宅基地批準書,批準戶主張某某用地面積125平方米,其中房基占地100平方米,土地所有權人集體所有,土地用途居住用地,土地坐落某路2*8號。案涉宅基地位于61號房屋東面,中間間隔一條鄉間小路。2024年4月21日,申請人從被申請人處因政府信息公開獲取涉案宅基地批準書。 另查明,61號房屋權利人為某公司,根據工商信息顯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莊某某,登記狀態為注銷。申請人未提供其為該公司股東的相關證據。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身份證明、信息公開答復郵寄面單及物流信息、私人建房申請表、農村建房批前公示、漁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私人建房審批結果公告、漁農村宅基地批準書、浙(2019)舟山市不動產權第00*****號不動產權證、工商信息查詢等材料予以佐證。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申請人應當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就本案而言,申請人以被申請人作出涉案宅基地批準書的行為為標的申請行政復議,其應與該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系。本案中,案涉宅基地審批僅涉及用地面積、土地所有權人、土地用途、土地坐落、四至等內容,并不涉及申請人所提建筑物間距相關內容。且案涉宅基地與61號房屋之間有一條鄉間小路,而申請人既非該61號房屋產權人,又非實際居住在此,亦非某某村村民,其亦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系某公司的代理人,據此,案涉宅基地審批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故申請人所稱案涉宅基地審批對其產生影響,與事實不符,不予支持。綜上,申請人與案涉宅基地審批行為無利害關系,其不具備本案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資格。而申請人所提建筑物間距等規劃審批事項,非被申請人宅基地審批行為所規范,申請人若對規劃許可行為不服,可另依法主張權利。上述事項經釋明后,申請人仍堅持本案行政復議。另,至于申請人主張案涉土地已被征收的事宜,其提供的手寫版《關于要求明確普陀三中土地調換若干問題批示》證據,并不能證明案涉土地已被征收,且案涉土地的所有權人系國家還是集體對申請人并無實際影響。若申請人對在國有土地上進行宅基地審批投訴舉報,應先由相關職能部門作出相應處理,本機關無法先行在本案中進行評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行政復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復議機關: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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