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 索 引 號: | 113309025862954312/2023-67302 | ||
| 文 號: | 定政辦發〔2023〕4號 | 主題分類: | 其他 |
| 文件登記號: | LDHD01-2023 -0002 | 有 效 性: | 廢止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體裁分類: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區府辦 | 成文日期: | 2023-02-06 |
| 征求意見: | 查看征求意見 | ||
| 意見反饋: | 查看意見反饋 | ||
| 政策圖解: | 查看政策圖解 | ||
| 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區政府及區政府辦公室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 | ||
| 發布日期:2023-02-06 信息來源:區府辦 | ||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各單位: 根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72號)的規定,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2021年12月31日以前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公室(原區委區府辦)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區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區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繼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146件;繼續有效但有關限額標準執行現行上位法的規定或暫停執行相關內容與上位法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3件;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8件暫時有效;廢止(失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49件。經區政府同意,現將上述清理結果予以公布。廢止(失效)的49件行政規范性文件中,在本次清理結果公布前已被新出臺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廢止的或文件執行時效已經終止的,按原時效執行。 除上述繼續有效和暫時有效的文件,以及區委、區政府聯合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外,2021年12月31日前以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公室(原區委區府辦)名義發布的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為直接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需修改的8件行政規范性文件中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等上位法相抵觸部分的內容停止執行,需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一年內修改完畢重新發布,新文件發布后原文件自行廢止。 因機構改革部門職能調整,繼續有效和暫時有效的文件中涉及工作任務調整的,按照機構改革方案和部門“三定”方案確定的職能負責實施。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繼續有效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2.繼續有效但有關限額標準執行現行上位法的規定或暫停執行相關內容與上位法不一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3.擬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4.廢止(失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
||
|
|
||
|
||
|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