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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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舟山市2020年社會保險基金審計涉及事項整改結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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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來源:區府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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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浙江省審計條例》第三十九條和《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現將舟山市2020年社會保險基金審計涉及我區事項整改結果進行公告。 一、審計結果文書名稱、文號 舟山市2020年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報告(舟審責報〔2021〕7號、舟審責報〔2021〕8號);審計整改事項告知書(舟審整事告〔2021〕5號) 二、審計反映問題和審計建議 (一)未向8名低保低邊人員給予財政補貼240元。定海區有8名低保低邊人員(低保人員4名、低邊人員4名)在參保登記后,未足額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財政補貼,涉及資金240元。不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切實做好社會保險扶貧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7〕59號)“二、完善并落實社會保險扶貧政策。(一)減輕貧困人員參保繳費負擔。對建檔立卡未標注脫貧的貧困人口、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養老保費”和《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舟政發〔2014〕56號)“五、資金籌集……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參保的,財政給予每人每年100元補貼,對其中選擇較高繳費檔次且對應政府補貼超過100元的,按對應金額給予補貼”的規定。應督促社保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補足低保低邊人員養老保險費財政補貼。 (二)向3名已死亡一年以上人員支付養老保險待遇1.15萬元。定海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向3名已死亡一年以上人員發放養老保險待遇 1.15萬元。不符合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2001〕8號)“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完善離退休人員數據庫,并使其與社會化發放數據庫實現變更聯動……死亡離退休人員從次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的規定。應督促社保經辦機構加強退休待遇審核管理,并分析原因、妥善處理。 (三)定點醫療機構違規收費涉及醫保費用9.24萬元。2018年至2020年,定點醫療機構以多收床位費、超頻次收費、重復收費等方式違規收費,涉及5750人,涉及違規醫保費用9.24萬元。不符合《浙江省藥品目錄》和《浙江省醫療服務價格手冊》相關藥品和診療收費項目的規定。應督促醫保經辦部門加強對醫療機構的指導和管理,清查違規收費問題,追回違規報銷的醫保基金。 三、采取的措施及整改結果 (一)關于未向8名低保低邊人員給予財政補貼240元的問題。區政府督促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及時落實8名低保低邊參保人員養老保險費財政補貼,目前這8名人員的財政補助已足額補助到位。我區將持續開展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政府全額代繳工作,實現應保盡保。 (二)關于向3名已死亡一年以上人員支付養老保險待遇1.15萬元的問題。區政府督促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立即開展資金追回工作,目前3名退休人員多發待遇1.15萬元均已追回。我區將進一步強化退休待遇審核管理,提高部門間數據共享效率,確保規范發放養老金。 (三)關于定點醫療機構違規收費涉及醫保費用9.24萬元的問題。 區政府督促區醫療保障局及時追回涉及違規的醫保費用,目前違規醫保費用9.24萬元己全額追回。同時我區開展了全區定點醫療機構專項檢查,進一步規范定點醫療機構醫保基金全流程監管,加強重點環節管控,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監管制度,確保合法、合理、合規使用醫保基金。 特此公告。 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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