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負責執行本級黨代會、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 (二)負責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和基層政權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嚴格抓好基層黨組織各項制度建設,推進社區(村)黨建與單位黨建、行業黨建、區域化黨建互聯互動,統籌抓好轄區內新領域新業態新群體黨建工作。 (三)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村鎮建設管理、教育、民政、財政、人力社保、科學、文化、衛生健康、體育事業、環保和公安、司法行政等行政管理和相關公共服務工作。 (四)負責推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加強和創新鄉村治理,健全鄉村治理體系;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管理工作,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理,推進村(居)民委員會自治。 (五)負責維護正常的經濟發展秩序,營造公平、公正的發展環境和社會秩序,保護各類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公民的各項權利。 (六)負責行政區域內平安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公共安全及安全生產監督等相關工作,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糾紛,妥善處置應急突發事件。 (七)依法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行政職能和有關部門委托的行政職能。 (八)承辦上級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